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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0万元“原始股”打水漂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5-19 09:50:05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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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股市这么热,宁海杨先生的遭遇更值得看一看。

40来岁的杨某平日里收入还不错。2011年,他手头上有了10万元闲钱,便想投资理财。

他的朋友顾某是宁海某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顾某的司机小王。小王自称有2万股该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票,因为欠别人钱需要还债,愿意以每股5元的价钱转让给杨某。

杨某觉得这公司在本地经营得不错,也颇有名气,这是笔看得到收益的投资,便心动了。

2011年11月,杨某和小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他当场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小王,而顾某作为见证人当时也在场。

签订协议后不久,杨某便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去该上市公司要求承认其股东身份,没想到被公司拒绝了。

经了解,杨某才知道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根本没有小王的名字,小王也没有该公司的股票,而小王本人已经辞职去了外地。

杨某立马打电话给小王,要求其归还10万元。小王说这钱已经没有了,反正他是还不出的,要么等他在外面打工赚到钱后再还。到后来他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

今年年初,杨某将小王告上宁海法院,但因为一直找不到小王本人,连杨某的朋友顾某也辞职离开了该公司。昨天,杨某跑到法院申请撤诉,决定去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法官提醒,目前社会上想购买原始股的人较多,购买原始股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它的发行进行收购,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募集的方式设立的,那它在设立时除去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部分会向社会公开募集;另一个途径是通过转让进行申购,如果是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则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也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转让也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东南商报 记 者 胡 珊 

通讯员 于珊婉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