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讯 昨日,宁海法院首次对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开出“不诚信罚单”,罚款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
陈某,男,40余岁,宁海人。2014年底,陈某把亲戚王某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王某归还85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为此,陈某当庭向法官提供3份银行汇款凭证,证明王某向其借款的事实。
而王某表示,他确实收到陈某的银行汇款,但那些钱不是借款而是购房款,不应归还。
随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某提供的3份汇款凭证中,有一份只填写了收款人王某的账号信息,没有填写汇款人陈某的账号信息,不符合常理。
于是,宁海法院向该汇款凭证来源地的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要求查询陈某的账户资金流向情况。
没想到,经查询后发现陈某的账户根本没有转出过这85万元。
当法官将这一情况告诉了陈某,并告知其伪造证据的相关法律后果,陈某这才承认3份汇款凭证都是假的。但陈某依旧说他确实转过85万元给王某,只不过是在其他银行。因为是亲戚关系,他没有让王某出具借条,也没有保留当时的汇款凭证。现在钞票讨不回,他才想出了伪造汇款凭证的办法。
说完,陈某对自己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当场道歉,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经审查后,该院作出了同意陈某撤诉的裁定书。但同时,也向陈某开出了“不诚信罚单”以示警戒:鉴于陈某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法官提醒,伪造证据一旦被查实,不但违法证据不会被采纳,法院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宁海法院对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民事诉讼法》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相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又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伪造证据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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