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法院仅对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陶某不属于肇事后逃逸
该案的承办法官解释说,法院确认被告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即是可能性,是指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仅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
另外,承办法官认为,被告陶某驾车驶离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首先,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陶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两次检查勘验,均未找到与死者人体组织有关的相关证据;第二,交警部门经过多方面调查,仅确认了重大嫌疑车辆,未明确具体肇事车辆;第三,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第四,原告及各保险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陶某明知车辆与阿峰发生碰撞,故意驶离事故现场。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陶某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代金报 通讯员 尹杉 记者 方磊 漫画 李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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