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小军
肖某来自江西,在北仑区一家公司工作已有两年,最近,他遭遇了一件麻烦事,公司准备告他职务侵占。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今年4月后,由于各种原因,公司资金紧张,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在员工会议上,公司人事经理专门为此向员工作了解释,承诺在8月底前发放。但上月底,公司的这一承诺未能兑现。
本月初,肖某奉命到绍兴的一家协作企业送货,财会让他顺便收取一笔5万元的货款。肖某拿到钱后,当即扣下了2万多元被公司拖欠的工资,在向财会出具了收据后,肖某立即辞职。公司获悉此事后,认为肖某的这一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有公司货款,要求其交出这笔现金,否则,将以其涉嫌职务侵占报警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肖某一方面感到非常委屈,但同时也非常担心,想知道其行为是否真的构成职务侵占。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薪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有不少甚至诉诸法院,根据法院的统计,此类争议大多以用人单位的败诉告终。在法律上,由工薪引发的劳动争议基本上属于民事纠纷性质,只有其中的极少数,企业老板因涉嫌故意拖欠工资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几无企业员工涉嫌犯罪的。
肖某经历的这起纠纷确实非常特殊,他擅自扣留了收取来的货款,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但对这一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却需要认真分析。记者为此请教了法律学者梅生先生,他对此案作出以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所谓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与之对应,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数额较大以上、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占有。
在本案中,肖某在获取这笔货款过程中,确实利用了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而且所涉及的金额有2万余元,具备前两项构成要件。但肖某之所以这样做,目的是借此收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并不希望给公司造成损失。且从后果上看,其扣除的现金与公司所拖欠的工资相抵,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不能认定肖某有侵占公司货款的主观恶意。此外,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肖某所占有的只是自己应得的工资金额,是在公司长期拖欠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行为,虽然方法不当,但最终目的并非毫无理由、毫无根据地处分公司的货款,所以不属于非法占有。
我们希望梅生先生的分析,能够对肖某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这家公司与肖某之间的争议得到妥善的解决。作为企业,按时发放工资是法定义务,并要信守承诺。而作为劳动者,在面对自身权益受损时,也应以规范和合法的手段来保护权益。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