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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缆线横穿树丛 男子剪枝不慎受伤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0-12 08:51:38   稿源: 慈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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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新闻网讯 由于电信公司的钢缆线横穿树丛而过,不但嵌入了树枝,还导致树干变形。前不久,沈某在帮董某修剪树枝过程中,因钢缆线的阻碍导致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于是,沈某代理人和董某找到电信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电信公司辩称是沈某自己不小心引起,与公司无关。一连几个月,双方就赔偿问题僵持不下,于是找到崇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今年夏天,由于台风临近,家住崇寿六塘村的董某担心自家房屋受损,于是找来亲戚沈某修剪家门前的几棵大树树枝。由于电信公司的钢缆线横穿树丛而过,不但嵌入了树枝,还导致树干变形,这给修剪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结果,沈某在修剪过程中被树枝击中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为此,沈某代理人、董某要求电信公司赔偿损失。

  受理该起纠纷后,调解人员详细询问三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同时,为掌握第一手材料,调解人员和电信公司代表一起来到董某家实地勘查,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判断,沈某在锯树过程中受伤,跟电信钢缆线年久而嵌入树杆有一定的关系。分清楚原因后,接下来就是赔偿问题了。

  沈某代理人认为,既然已查明原因,电信公司就该赔偿所有损失6万元。电信公司则提出反驳,沈某在锯树过程中明知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没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所以没必要赔那么多。双方争执不下,现场局面有失控的可能。此时,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争执,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耐心地进行讲解,指出三方当事人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人员明确指出:电信公司在这里存在疏于管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尽到管理人应尽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树的主人董某作为邀约人、受益人也同样承担部分责任。而沈某在锯树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调解员3个多小时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三方终于达成和解:电信公司赔偿受害人沈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沈某也自愿放弃任何法律诉求,沈某与亲戚董某之间的赔偿,自行协商解决。-记者胡洋溢通讯员王旭明施小文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