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文铮
【案情回顾】
30年前,邵女士与丈夫刘某结婚,1997年,两人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市区的房屋,当时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都只写了丈夫刘某的名字。几年前,刘某在外面认识了一名年轻女子,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邵女士发现后没少和刘某吵架。最后,刘某竟然带着房产证及土地证离家出走,邵女士一直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邵女士担心刘某此举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邵女士只能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刘某应协助邵女士办理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登记。
法院受理案件后,传唤了被告刘某,但是刘某没有出庭。法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了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邵女士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邵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共有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产虽然权属登记在刘某名下,但该财产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故对原告邵女士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邵女士又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关于涉案房屋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登记,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共有财产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市民,对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双方可以经协商带齐相关证件及资料自行前往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即可。若一方不予配合,另一方可以像邵女士一样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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