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4日,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冯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冯某受伤,送医治疗。交警查明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认定为王某和冯某承担同等责任。
经诊断,冯某多处骨折、肝硬化及红斑狼疮,住院10天后冯某死亡,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冯某去世后,冯某的妻儿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向法院申请对冯某的死因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本次车祸在冯某死因中为辅因形成。
保险公司提出,冯某的死亡主要是因冯某原有的疾病红斑狼疮引起的,本次事故仅导致冯某骨折,如果要赔偿的话,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骨折的相关费用,对于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王某认同了保险公司的意见。
【法官说法】
原被告双方对最终的赔偿金数额分歧较大,主要在于事故对冯某造成的损伤范围有不同意见。
法院认为,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系其自身特殊体质诱发为由进行抗辩,一般不予支持,因此不认可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本案中,冯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已超出正常情况下可预期范围,而且被告王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故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王某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通常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的差距等,酌情认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0%。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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