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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伤者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却在检查中查出多处骨折、肝硬化和红斑狼疮,住院10天之后,因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该名伤者死亡。伤者的死亡究竟和车祸有没有关联?责任该如何认定?双方僵持不下。这起交通事故,也因此闹上了法庭。
家属坚持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骨折的相关费用,对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11月12日,记者从余姚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死者家属18.6万元。
事情还得从一次车祸说起。2014年11月4日,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冯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冯某受伤,送医治疗。交警查明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认定为王某和冯某承担同等责任。经诊断,冯某多处骨折、肝硬化及患有红斑狼疮。住院10天后,冯某因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死亡。
冯某去世后,冯某的妻儿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并向法院申请对冯某的死因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随后,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本次车祸在冯某死因中为辅因。
但是保险公司却有异议,称冯某的死亡主要是因冯某原有的疾病红斑狼疮引起的,本次事故仅导致冯某骨折。如果要赔偿的话,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骨折的相关费用,对于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而肇事方王某也认同保险公司的意见。
原被告双方对最终的赔偿金数额的分歧较大。法院认为,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遭受侵害的,原则上,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其自身特殊体质诱发为由进行抗辩,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法庭不认可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中,冯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已经超出正常情况下的可预期范围,而且被告王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所以,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王某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通常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的差距等,酌情认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0%。由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8.6万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律师认为,从案件本身来讲,死者冯某虽然已经身患红斑狼疮,死亡也许并非直接跟交通事故有关,但是,事故导致死者受伤,侵犯了他的健康权,继而导致健康状况下降,间接导致死者死亡可能性增大、死亡速度加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2004年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出于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公平正义的考量,肇事方对于伤者的最终死亡,通过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体现出了一定的因果联系,所以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有道理的。”张锦伟律师表示。记者龚振岳通讯员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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