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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1-14 07:28:29   稿源: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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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防范腐败行为,营造廉洁的公务环境,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遵循预防腐败基本要求

1.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认识。预防腐败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统一认识,切实增强预防腐败、廉洁从政、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廉政教育,完善防腐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坚持预防腐败基本原则。预防腐败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腐败易发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

二、明确预防腐败主体职责

3.强化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职责。监察机关负责协助本级政府开展预防腐败工作,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调查研究,加强预防腐败教育,收集、分析、处理涉及腐败的违纪违法信息,检查、通报预防腐败工作情况,提出预防腐败的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公开审计信息和审计结果,及时移送涉及腐败的案件线索。

4.发挥司法机关监督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依法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机关依法审判职务犯罪案件,发挥审判活动的社会引导、教育警示功能,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腐败隐患提出司法建议。公安机关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和移送机制,依法查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并结合查处情况,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预防腐败建议。

5.落实职能部门监督制约责任。财政部门要完善和落实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存放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的财政监督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依法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公开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因公出国(境)经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和落实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登记发证、工程建设和政府性资金使用、存放等腐败易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6.促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廉洁自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预防腐败工作机构,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预防腐败行为规范,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支持、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村(居)务公开。

三、加强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7.构建廉政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廉政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搭建廉政教育平台,完善廉政教育机制,推进廉政教育阵地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预防腐败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新录用、拟提升职务和调任、转任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预防腐败教育。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预防腐败教育纳入课程教育体系。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会同相关单位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腐败易发的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

8.深化廉政文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各类廉政文化基地建设,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加大廉政文化产品供给。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会同司法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平台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腐败和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建立健全预防腐败制度

9.建立政府履职清单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清单制度。推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力清单,规范基层权力运行。

10.推进权力公开运行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实行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公共事务公开制度,实现权力公开规范运行。推进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社保基金、科研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等公共事业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事业的知情权。

11.实行领导职权分工制约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强化内部权力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坚持实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制度。

12.推行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和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推行拟提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公示制度。

13.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建立以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为重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监察机关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廉情报告、廉情收集、廉情预警、廉情评估、廉情处置制度和廉情档案库。

14.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和受理投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排污权、公共空间户外广告、公款存放招标等各类公共资源,要逐步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规范交易。

五、规范和制约用权行为

15.深化作风和效能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作风建设有关要求,带头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远离“牌局”“酒局”,杜绝“为官不为、为官不勤”等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宣传、监督检查、通报曝光、查处问责等作风和效能建设制度体系,从源头上消除滋生“四风”和腐败的土壤。

16.防止利用权力进行利益输送。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重大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市场经营活动和行政审批事项。执行公务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等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依法主动回避。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辞职和退(离)休后的兼职(任职)行为。

17.加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预防腐败力度。强化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出资人监督,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

18.促进非公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制定行业性、地域性的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加大具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资质的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力度,依法查处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资料、文件、报告以及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建立中介组织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备案和惩诫机制。

19.健全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行政执法、司法和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重大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市场经营活动和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记录、备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要建立民主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预防腐败工作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集体,承担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其专门监督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预防腐败工作要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21.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腐败工作情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审查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制度,支持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引导和规范网络监督。

22.强化科技促廉。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平台,推行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技化与信息化水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资源互补机制。行政监察机关要定期分析、研判数据信息,及时预警。

23.健全信用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完善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行贿等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务中,应当应用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规定受理相关查询。

预防腐败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监督,认真执行本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对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预防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