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各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等场所的停车费,将不再由政府定价,而是由市场来决定。昨天,市物价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1月23日。
根据《通知(征求意见稿)》,今后有四类机动车停车服务将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分别是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除上述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今后,或将放开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停车;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虽然住宅小区等场所的停车收费定价将放开,但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性涨价。《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放开后,之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未成立相应管理组织的住宅小区,有合同约定的可继续依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有合同约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时,应召开业主大会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
该《通知(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辖区内停车收费规定。
如果您对停车费定价有什么看法,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1月23日。
联系地址:江东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2417室
邮编:315040传真:89183933
电子邮箱:nb_jg@nbdpc.gov.cn(东南商报记者 孙美星)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