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月12日讯(通讯员 沈怡)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10月21日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2015年第151号令),并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使得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有法可依,强化生产企业的责任落实,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有效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消费品的定义、目录和缺陷、召回的定义,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和法律,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检验检疫部门建议:一是进口消费品的消费者发现进口产品存在缺陷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反映,可拨打12365热线,也可通过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点提交相关信息。二是生产者、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发现的缺陷产品主动实施召回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可登陆www.racicp.org.cn进行召回申报。三是社会大众要树立质量意识,营造人人监管消费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相关知识
1、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2、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3、召回,是指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
4、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
5、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
(1)电子电器类:包括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
(2)儿童用品类:儿童文具、儿童饰品、儿童用塑料制品、儿童家具、儿童用纸制品、儿童用皮革、儿童游艺设施、儿童鞋类、儿童纺织品、儿童服装、其他儿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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