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7 08:05
中国宁波网讯 看到有人不慎丢了财物,就把财物刻意隐藏,拒不归还。在法庭上,两名被告人还有疑问:“我又没有故意去偷,怎么被判盗窃罪呢?”近日,镇海法院处理了这样两起“顺手牵羊”的案件。
去年3月,王某在工厂搬运仓库货物时,发现货物堆里有一包现金,一数有4万多元,他见财起意,立即将现金藏了起来。现金的主人李先生,得知仓库货物在进行搬运时,返回去寻找藏起来的包裹,结果还是晚了一步。王某未主动归还现金,李先生向派出所报了案。最终,王某被抓。
去年4月,镇海蛟川街道某KTV,顾客蒋先生离开时将一部苹果6手机遗忘在ktv包厢内。没过多久,他想起手机未拿,就与店员张某一起回包厢寻找。岂料,张某发现包厢内的手机,却没有直接归还,反而趁机将其藏在沙发的缝隙中。蒋先生离开后,张某将手机占为己有。后来,蒋先生到派出所报案,张某被抓。
前一起案子中,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后一起,张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均提出疑问,认为自己没有故意去偷,不能构成盗窃。
法官解释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位当事人“顺手牵羊”行为,从表征来看即属盗窃行为,而是否构成犯罪,则以盗窃数额、次数来定。
在宁波地区,盗窃金额达3000元即构成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针对一些涉案金额较小的偷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宁波晚报 记者王思勤 通讯员火华)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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