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1 08:20
制图洪茜茜
一年之计在于春,面对春节后的这一波招聘求职旺季,无论是HR们招到了心仪的“千里马”,还是初入职场的“小鲜肉”首次求职成功,或是职场“大牛”跳到了更心仪的岗位,入职过程或入职后少“踩雷”还是值得每个人关注的方向。
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至2015年,我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99万件,涉及劳动者25.18万人,其中,仅2015年度,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基层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达31373件,涉及劳动者52715人。劳动争议的数量可谓是逐年递增。记者了解到,在各类劳动争议中,劳动报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案件成为争议焦点,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追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各项约定费用等各种争议也开始抬头。针对最高发的几类劳动争议案件,劳资双方,分别该如何守护自己的利益?
劳务派遣工,谁来付我的加班费?
宁波的朱师傅在2012年3月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并被该公司派遣到某银行宁波分行从事经济民警岗位工作,工作时做一休一,每班12小时。劳务派遣公司为朱师傅缴纳了社保,并按月支付其工资,不过,干了几年,朱师傅却从来没有拿到过超时加班费用,朱师傅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加班费2.5万元。让朱师傅没有想到的是,他的申请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
这究竟怎么回事?“加班费”是不是就这样“打水漂”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小贴士:朱师傅的“加班费”并不是拿不到,驳回的原因是因为他申请仲裁的主体错了,这个案例中,他应该找的是银行而不是劳务派遣公司。专家提示说,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合同的直接签订方,但作为实际用工方,不能认为所有有关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与己无关。而作为朱师傅这样被派遣的劳动者,也应该了解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根据主张类别的不同,而向不同的单位主体提出,以避免因申请主体错误而影响自己的权利。
工伤后,停工留薪究竟能“停”多久?
黄师傅2012年8月入职某公司,2014年9月1日,黄师傅在工作中受伤骨折住院,出院时医院建议病休5个月。但直到6个月后,黄师傅称自己还在看病,既没有来上班,也未继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015年4月,黄师傅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6月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8月,黄师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他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最终决定:该公司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停工留薪期工资仅需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小贴士: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这一阶段并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随意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来核定。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治疗的,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应在积极治疗的同时,及时取得病休证明,并提交给用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以保护自身权益。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究竟怎么算?
2013年7月,李先生入职一家公司做保安,分早晚班,每天上班12小时,做一休一,每个班次均有2次用餐时间,每次30分钟。这家公司经过审批,保安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5年,李先生以“没拿到加班费”的理由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作的两年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李先生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驳回了其要求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小贴士:李先生的工作岗位经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李先生实际工作时间(包括休息日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而李先生在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其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已计算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计工作时间里,故不应另行计算加班工资。另外,和李先生一样的劳动者要注意的一点是,尽管也在考勤时间内,但用餐时间并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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