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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网购可退一赔三?看看这两个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3-15 07:47:23 报料热线:81850000

  昨天鄞州法院发布了2例案件跟网络购物有关。同样是在淘宝上网购,而且都主张欺诈,但殷先生买的2台品牌电视机,从商家获赔了3倍价款,而王女士买的7台港版iPhone6,却白白搭进去2000元的诉讼费。为什么?

  “国内授权组装机”来自无名厂家

  去年5月,殷先生在淘宝网的一家电器专营店里,看中了2台某品牌的液晶电视机。店铺宣传网页中称店内所售的该品牌电视机为国内授权组装机,并宣称是该品牌的“唯一官方专卖店”。

  电视机每台价格为3500元,运费120元,合计7120元,殷先生觉得还符合他的要求,下了单。

  可用了一段时间,殷先生发现电视机并没有他预期的那样好。他特意查了电视机的规格标示,结果发现与该品牌完全不符。殷先生这才注意到,这2台电视机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3C强制认证标示,甚至遥控器、使用说明书等配件也不是该品牌产品。

  他根据电视机背面标注有“广东某电子公司”的字样,通过工商查询该家企业,查询结果显示并不存在此名称的公司企业。殷先生联系卖家,想让对方提供相关的授权证明等,但对方一直未提供。

  殷先生认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向鄞州法院起诉了淘宝卖家,要求退款,并按其货款及运费的3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店家在其网店销售某品牌电视机,宣传其为该品牌“唯一官方专卖店”,但实际提供的商品与宣传不符,已构成欺诈,故殷先生有权要求退款,并按照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殷先生主张退款的同时也应将所购商品退还于被告,但对于120元的运费也要求3倍赔偿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鄞州法院最终判决淘宝卖家退还殷先生价款7000元,并赔偿他损失2.1万元。

  港版iPhone6算不算三无产品?

  去年4月,鄞州的王女士通过淘宝网上一家数码电子产品店,购买了7部港版i-Phone6,总金额3.5万余元。

  王女士收到手机后,即以“商品赠品没有中文厂名厂址,手机也没有中文厂名厂址为由申请退货”。卖家同意并退还了王女士3.5万余元价款。

  之后,王女士来到鄞州法院起诉,认为该商家提供的商品没有中文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其3倍价款10万余元并赔偿其因维权的误工费、车旅费、邮寄费等损失900元。

  淘宝店家则答辩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王女士所购手机系港澳台版,是在香港地区出售的版本,本身无中文标识,王女士明知而购买,并不存在欺诈,故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鄞州法院认为,关于商品及赠品无中文厂名厂址的问题,因王女士选购的商品版本类型为港澳台版,淘宝店铺在商品销售页面中已经列明该商品不同版本的明确说明,淘宝卖家在商品销售页面中并不存在虚假介绍,不能仅以商品无中文厂名厂址即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王女士主张的淘宝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由王女士承担。

  消费维权应理性对待

  对比了两个案件,鄞州法院的法官提醒消费者,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当更趋理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正确适用“消保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权益受损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维权要求。否则超越法律法规过度维权行为,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同时也占用了司法资源,可谓得不偿失。

  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 通讯员尹杉

  

编辑: 郭静

什么情况下网购可退一赔三?看看这两个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3-15 07:47:23

  昨天鄞州法院发布了2例案件跟网络购物有关。同样是在淘宝上网购,而且都主张欺诈,但殷先生买的2台品牌电视机,从商家获赔了3倍价款,而王女士买的7台港版iPhone6,却白白搭进去2000元的诉讼费。为什么?

  “国内授权组装机”来自无名厂家

  去年5月,殷先生在淘宝网的一家电器专营店里,看中了2台某品牌的液晶电视机。店铺宣传网页中称店内所售的该品牌电视机为国内授权组装机,并宣称是该品牌的“唯一官方专卖店”。

  电视机每台价格为3500元,运费120元,合计7120元,殷先生觉得还符合他的要求,下了单。

  可用了一段时间,殷先生发现电视机并没有他预期的那样好。他特意查了电视机的规格标示,结果发现与该品牌完全不符。殷先生这才注意到,这2台电视机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3C强制认证标示,甚至遥控器、使用说明书等配件也不是该品牌产品。

  他根据电视机背面标注有“广东某电子公司”的字样,通过工商查询该家企业,查询结果显示并不存在此名称的公司企业。殷先生联系卖家,想让对方提供相关的授权证明等,但对方一直未提供。

  殷先生认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向鄞州法院起诉了淘宝卖家,要求退款,并按其货款及运费的3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店家在其网店销售某品牌电视机,宣传其为该品牌“唯一官方专卖店”,但实际提供的商品与宣传不符,已构成欺诈,故殷先生有权要求退款,并按照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殷先生主张退款的同时也应将所购商品退还于被告,但对于120元的运费也要求3倍赔偿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鄞州法院最终判决淘宝卖家退还殷先生价款7000元,并赔偿他损失2.1万元。

  港版iPhone6算不算三无产品?

  去年4月,鄞州的王女士通过淘宝网上一家数码电子产品店,购买了7部港版i-Phone6,总金额3.5万余元。

  王女士收到手机后,即以“商品赠品没有中文厂名厂址,手机也没有中文厂名厂址为由申请退货”。卖家同意并退还了王女士3.5万余元价款。

  之后,王女士来到鄞州法院起诉,认为该商家提供的商品没有中文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其3倍价款10万余元并赔偿其因维权的误工费、车旅费、邮寄费等损失900元。

  淘宝店家则答辩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王女士所购手机系港澳台版,是在香港地区出售的版本,本身无中文标识,王女士明知而购买,并不存在欺诈,故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鄞州法院认为,关于商品及赠品无中文厂名厂址的问题,因王女士选购的商品版本类型为港澳台版,淘宝店铺在商品销售页面中已经列明该商品不同版本的明确说明,淘宝卖家在商品销售页面中并不存在虚假介绍,不能仅以商品无中文厂名厂址即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王女士主张的淘宝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由王女士承担。

  消费维权应理性对待

  对比了两个案件,鄞州法院的法官提醒消费者,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当更趋理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正确适用“消保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权益受损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维权要求。否则超越法律法规过度维权行为,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同时也占用了司法资源,可谓得不偿失。

  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 通讯员尹杉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