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1 08:53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 蔡梦珠 通讯员 吴王斌 通讯员 苏文清)4月9日下午,依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2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潘火街道对潘火桥村的一处民宅实施强制搬迁。
此次被强制搬迁的民宅,位于潘火街道潘火桥村B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是一幢二层楼房,系该村村民蔡某所有,建筑总面积137.4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2012年,因潘火街道新村建设需要,被列为拆迁项目范围。
据街道拆迁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从拆迁一开始就提出了不合理诉求,街道曾多次组织协商,或派人上门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就是不松口。
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区拆迁办于2015年1月13日向区政府申请裁决。区政府于2015年2月11日,向蔡某送达鄞政集裁〔2015〕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2015年5月20日,区政府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送达限期搬迁催告通知书,但当事人始终置之不理。于是,区政府依法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搬迁。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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