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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起诉素不相识的电器公司老总 借条背后藏着秘密
稿源: 慈溪日报   2016-04-11 12:54:41 报料热线:81850000

一位六旬大妈拿着一张33万元的借条,要求一家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偿还债务。但该公司负责人却说并不认识这位大妈,也从未与她有任何金钱上的瓜葛。那么,钱到底是从谁那里借的?借条上又为何会出现大妈的名字?又或者这纯粹是公司负责人为了逃避债务的信口胡诌?法院审理,揭开了这张借条背后的秘密。

六旬大妈起诉

要素不相识的人还钱

今年1月25日,掌起镇的胡大妈状告掌起镇某电器公司、公司总经理陈某及经理施某,要求偿还3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胡大妈诉称:自2014年2月18日起,三被告以经营所需为由,陆续向她借款。到了2015年2月18日,三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为33万元,借期半年,利息每季度付清。同年8月18日,被告方再次许诺在当月28日前还款。但此后,被告方仅支付利息至11月18日,却始终未归还本金。经多次催讨无果,只好提起诉讼。

从胡大妈的起诉状和“白纸黑字”的借条看,很像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虞先生(化姓)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申请周女士(化姓)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两人当然不是毫不相干的外人,正是胡大妈的女儿、女婿,他俩的参与,让案情变得复杂起来。

四方各有说辞

这笔借款究竟从何而来

“我并不认识原告,也从没向她借过钱。”庭审现场,作为被告的电器公司总经理陈某说。既然如此,那33万元借条上的出借人为何是胡大妈的名字?

“在2014年2月18日,我出面向虞先生、周女士夫妇借了62万元,钱是他俩拿给我的,利息也是付给他俩的。”陈某解释,到了2015年,因为此前已分两次还了部分本金,周女士让她重新写一张借条——也就是现在胡大妈手上那张,但实际还款方式一切照旧。

然而,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周女士却说,当初陈某向她借钱,她跑去母亲那借了42万元,陈某就写了借条给母亲。“过了一年,还了9万元,还剩33万元,陈某就重新出了一张33万元的借条。”周女士说,“2015年8月13日,我去陈某厂里要钱,陈某还让我跟我妈说推10天。当时我跟丈夫正在闹离婚,陈某还说这个钱跟你们夫妻没关系的,她知道钱是我母亲的。”

同样作为第三人出庭的虞先生认为,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妻子和岳母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2014年2月18日,陈某向我借了62万元,约定借期两年并写了借条。”虞先生说,是妻子周女士未经自己同意,利用夫妻关系的便利,在2015年2月18日,将借条的出借人变更为岳母,并让陈某签字。

法院审理

涉案借款债权人变更无效

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胡大妈的诉请,并确认第三人周女士与被告陈某将涉案借款债权人变更为原告胡大妈的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主张其系讼争借款的出借人,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4年2月18日与被告方建立了借贷关系的事实,其关于款项来源、借款交付、利率约定、借条出具过程等关键事实陈述自相矛盾。而被告方和第三人虞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虞先生和周女士才是该借款的出借人,即讼争借款原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权,双方对该夫妻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本案中,第三人周女士在未经虞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承载共同债权的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导致陈某撕毁了出借人为周先生的原始凭证,对虞先生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该行为依法无效。既然周女士处分原始借条的行为无效,那么该处分行为导致的结果,即将债权人进行变更的行为当然无效。”承办法官说,“胡大妈作为周女士的母亲,对于女儿与女婿的感情关系应该清楚,其在女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的情形下未支付对等价格,取得以虞先生、周女士债权依据灭失为代价的借条,难以认定其具有善意。所以,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张小玲

编辑: 郭静

大妈起诉素不相识的电器公司老总 借条背后藏着秘密

稿源: 慈溪日报 2016-04-11 12:54:41

一位六旬大妈拿着一张33万元的借条,要求一家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偿还债务。但该公司负责人却说并不认识这位大妈,也从未与她有任何金钱上的瓜葛。那么,钱到底是从谁那里借的?借条上又为何会出现大妈的名字?又或者这纯粹是公司负责人为了逃避债务的信口胡诌?法院审理,揭开了这张借条背后的秘密。

六旬大妈起诉

要素不相识的人还钱

今年1月25日,掌起镇的胡大妈状告掌起镇某电器公司、公司总经理陈某及经理施某,要求偿还3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胡大妈诉称:自2014年2月18日起,三被告以经营所需为由,陆续向她借款。到了2015年2月18日,三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为33万元,借期半年,利息每季度付清。同年8月18日,被告方再次许诺在当月28日前还款。但此后,被告方仅支付利息至11月18日,却始终未归还本金。经多次催讨无果,只好提起诉讼。

从胡大妈的起诉状和“白纸黑字”的借条看,很像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虞先生(化姓)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申请周女士(化姓)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两人当然不是毫不相干的外人,正是胡大妈的女儿、女婿,他俩的参与,让案情变得复杂起来。

四方各有说辞

这笔借款究竟从何而来

“我并不认识原告,也从没向她借过钱。”庭审现场,作为被告的电器公司总经理陈某说。既然如此,那33万元借条上的出借人为何是胡大妈的名字?

“在2014年2月18日,我出面向虞先生、周女士夫妇借了62万元,钱是他俩拿给我的,利息也是付给他俩的。”陈某解释,到了2015年,因为此前已分两次还了部分本金,周女士让她重新写一张借条——也就是现在胡大妈手上那张,但实际还款方式一切照旧。

然而,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周女士却说,当初陈某向她借钱,她跑去母亲那借了42万元,陈某就写了借条给母亲。“过了一年,还了9万元,还剩33万元,陈某就重新出了一张33万元的借条。”周女士说,“2015年8月13日,我去陈某厂里要钱,陈某还让我跟我妈说推10天。当时我跟丈夫正在闹离婚,陈某还说这个钱跟你们夫妻没关系的,她知道钱是我母亲的。”

同样作为第三人出庭的虞先生认为,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妻子和岳母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2014年2月18日,陈某向我借了62万元,约定借期两年并写了借条。”虞先生说,是妻子周女士未经自己同意,利用夫妻关系的便利,在2015年2月18日,将借条的出借人变更为岳母,并让陈某签字。

法院审理

涉案借款债权人变更无效

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胡大妈的诉请,并确认第三人周女士与被告陈某将涉案借款债权人变更为原告胡大妈的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主张其系讼争借款的出借人,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4年2月18日与被告方建立了借贷关系的事实,其关于款项来源、借款交付、利率约定、借条出具过程等关键事实陈述自相矛盾。而被告方和第三人虞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虞先生和周女士才是该借款的出借人,即讼争借款原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权,双方对该夫妻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本案中,第三人周女士在未经虞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承载共同债权的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导致陈某撕毁了出借人为周先生的原始凭证,对虞先生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该行为依法无效。既然周女士处分原始借条的行为无效,那么该处分行为导致的结果,即将债权人进行变更的行为当然无效。”承办法官说,“胡大妈作为周女士的母亲,对于女儿与女婿的感情关系应该清楚,其在女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的情形下未支付对等价格,取得以虞先生、周女士债权依据灭失为代价的借条,难以认定其具有善意。所以,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张小玲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