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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企扬帆“出海” 税务助力护航
稿源: 宁波日报   2016-06-08 10:22:47报料热线:81850000

  江北区国税干部走进中东欧商品集市,为外商推送税收政策。(柴运红摄)

  (谢晖周羽嘉摄)

象山县国税干部带着翻译好的泰国税收法典、中泰税收协定等资料,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国际税收政策辅导。

  (朱海洲朱晖摄)

  宁海县地税干部赴企业讲解“走出去”税收政策。(方旭摄)

  本版文字:董娜施斌张路涛陈芩杨宁

  核心提示

  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以下简称中东欧博览会)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首个以投资贸易为主题的综合性博览会。首届中东欧博览会于2015年6月8日-12日在我市顺利举行。今年6月8日-12日,第二届中东欧博览会再一次在我市举行。博览会通过举办会议论坛、投资洽谈、贸易展览、人文交流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打造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平台。随着两届中东欧博览会在甬举办,宁波经济将更深度地融入国际市场,这给甬企带来了难得的市场机遇,同时也对税务部门的境外税收服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在此过程中,我市国、地税部门积极担当起企业“走出去”的“领航员”和“护卫舰”的职责,全力助推宁波成为面向中东欧的国际大通道、长三角经济圈的重要门户、“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支点。

  顶层设计“谋局定位”

  制度保障补短板

  在“一带一路”引领下,我市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甬企“走出去”步伐日趋加快。目前,我市“走出去”企业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投资实力不断雄厚。目前对外投资规模过亿企业达16户,已经具备形成大型跨国公司的坚实基础;二是投资方式有效拓展。从传统劳务合作、工程承包,到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投资方式,主动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与合作;三是投资网络日趋完善。投资区域涵盖42个国家或地区,涉及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38个。

  结合我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定位,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联合为“走出去”企业构建了信息化、便利化、个性化的税收服务体系。日前,我市税务部门从“维权益、重服务、促公平”三方面,发布了助推“走出去”企业跨越发展的14项举措,包括:加强税收协定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促进涉税争议双边协商、开展中东欧国别税收政策研究、发布《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指引》、设立“走出去”企业政策咨询热线、建立“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实行“点对点”订单式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搭建“走出去”企业微信服务平台、开辟“税银通”纳税信用贷款“绿色通道”、完善境外税收信息清册管理、探索“走出去”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实行“走出去”企业跨境税收风险预警、建立国地税信息定期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等,取得了显著效果。

  风险应对“一户一策”

  精准服务更给力

  开展政策风险研究分析,深入掌握跨境税源流动情况。目前,我国企业尚处于走出国门的初期阶段,对跨国经营中所需关注的投资架构、投资方式、投资国税收制度、与我国协定签订情况等往往存在较多盲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关于“走出去”企业的信息是不及时、不系统的,无法为服务“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支撑,很多企业在境外的发展折戟沉沙,令人扼腕。针对这个情况,市国税局组织成立国际税收经济分析项目组,历经一年完成了《宁波市2010-2015年国际税收经济分析报告》,全景式展现了五年来宁波跨境税源双向流动情况,着重分析了跨境税源流动的方式、类型、规模、流向等,深刻揭示了跨境税源流动中的税收风险,为“走出去”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和防范国际税收风险提供了决策参考和依据。此外,市国税局还着手编制了《宁波“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指引》,采集建立了全市每户“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信息档案,“一对一”分析了企业境外生产经营状况、税收待遇情况,做到对辖区企业跨境涉税需求了然于胸,保证每次税务服务主动而且精准。

  纳税信用增值利用,帮助企业有效解决资金难题。“走出去”企业相较于境内企业,面临着人员薪资、销售费用、物流费用和低价竞争带来的利润空间压缩双重资金压力。现金流和资金链是“走出去”企业的生命线。针对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宁波市国税局积极发挥数据优势,开拓银税合作方式,创新纳税信用激励管理措施,启动信用贷款项目———“税银通”,扶持“走出去”企业。据了解,“税银通”是银行与税务部门深度合作,将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与金融信贷挂钩,实施纳税信用贷款,专门为纳税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开辟融资贷款的“绿色通道”。仅2015年,宁波市国税局已经与17家银行签订了银税合作协议,包括“走出去”企业在内的892家A级纳税信用企业从中受益,获得融资贷款27.38亿元。未来三年,银行承诺还将拨出专项信贷资金30亿元。同时,市国、地税局还主动帮助“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减免税优惠2.8亿元,享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1502.3万元,有效缓解“走出去”企业的资金压力。

  深入剖析投资国税制,打造信息对称投资环境。作为“走出去”企业,往往对海外税务环境的复杂性及国内外税收法规、征收管理的差异性都欠缺了解,最希望得到的是对境外政策环境、税收制度、协定待遇等方面内容的辅导。市国税局不断建立完善“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响应机制,优化“走出去”企业服务流程。针对“走出去”企业咨询需求的特殊性,组建了市、县两级“走出去”企业服务小组,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共走访“走出去”企业300多户次,对重点“走出去”企业的重大项目实施全程税收服务;通过各种途径翻译了大量的投资国税收法律制度英文原件,对投资国当地税制进行深入研究;开设了12366热线“走出去”企业政策咨询专席,专门解答境外税收方面的问题;与市地税局共同邀请30余户境外投资规模较大的“走出去”企业参加税收助推企业“走出去”座谈会;联合宁波市商务委员会,为宁波市重点对外承包工程100余家企业代表作税收政策宣讲;联合普华永道、德勤等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举行“走出去”企业座谈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投资税务决策咨询。

  合力管理“有张有弛”

  增值服务零风险

  在全方位做好“走出去”企业服务的同时,宁波国税局对于个别企业利用国际税收制度的差异,不合理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加强管理,实行零容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动联系市商务委,建立了跨境纳税管理与服务的协调机制,通过建立专门联系人制度、信息互通交流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企业境外投资信息,及时跟踪了解“走出去”企业投资、经营、纳税情况及存在风险,共同开展政策推送、风险提示和帮扶活动。

  为实现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的常态化、自动化管理,市国税局还以“走出去”企业税收遵从风险为重要内容,自主开发“跨境税源风险管理系统”。系统将整合数据采集、指标比对、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结果反馈、案例荟萃、政策法规库等功能,为开展跨境税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平台支撑,实现“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预警和防控的信息化、常态化、制度化管理,降低跨境税源管理的执法风险,也提升“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遵从度。

  防范境外税收风险有三招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境外遭遇税务问题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在此,宁波市国税局、地税局总结了几点税收风险应对措施,供企业境外投资时借鉴。

  投资前

  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税制

  世界各国税制不尽相同,且有些国家(地区)的税制较为复杂。因此,在决定境外投资前,企业应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的税制,将税务因素置于境外投资和项目决策前,预先对投资区域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环境情况等进行全方位评估,避免由此产生的税务风险。另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当前全球最热门的税务议题之一,各国税务机关将逐渐加强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企业的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时,特别要注意该行动计划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经营中

  制定长远转让定价规划

  在“走出去”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不重视转让定价问题,缺乏集团整体的转让定价政策而被境外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调整。因此,已经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的企业应关注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制定长远的转让定价规划,使集团内部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避免被境外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风险。

  纠纷后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企业“走出去”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在境外发生税务纠纷、遭遇税收歧视待遇,面临或已经被双重征税。遇到上述情况,如果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部门反映,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境外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磋商,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中东欧国家税收政策

  热点问答

  一、企业境外投资取得收入的税收处理

  1、境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在境外缴税?该项境外投资所得在国内是否需要缴税?

  企业投资中东欧后,在境外的所得要在当地缴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该笔所得也应在我国缴税。

  2、企业投资中东欧后既要在境外缴税,又要在国内缴税,会造成重复征税吗?如何消除?

  从国内税制角度,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征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从国际税制角度,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之间一般通过签署税收协定(安排)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之间就所得或财产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如何防止偷漏税这两方面内容达成的协议。

  3、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抵免吗?

  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协定在中东欧投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4、税收协定能从哪些方面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

  税收协定主要在四个方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一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目的地的税负,提高“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目的地的竞争力;二是可以有效消除投资目的地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整体税收成本;三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减轻“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收风险;四是可以建立起两方主管税务当局的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务争议。

  5、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如何?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中东欧16个国家都签订了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宁波市国税局网站上都可以查询到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6、税收协定的规定跟境外当地的税收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企业应该适用哪个规定?

  当税收协定与境外当地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一是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即境外当地税法规定的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原则,即境外当地税法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境外当地税法规定执行。

  三、税收争议的处理

  7、在投资中东欧国家过程中遇到税收争议或受到税收歧视时怎么办?

  可以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同时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总局会及时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对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案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

  四、投资中东欧需要关注的税收风险

  8、投资中东欧国家时需要关注的主要税收风险有哪些?

  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在境外能否享受到税收协定优惠的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编辑: 陈燕

甬企扬帆“出海” 税务助力护航

稿源: 宁波日报 2016-06-08 10:22:47

  江北区国税干部走进中东欧商品集市,为外商推送税收政策。(柴运红摄)

  (谢晖周羽嘉摄)

象山县国税干部带着翻译好的泰国税收法典、中泰税收协定等资料,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国际税收政策辅导。

  (朱海洲朱晖摄)

  宁海县地税干部赴企业讲解“走出去”税收政策。(方旭摄)

  本版文字:董娜施斌张路涛陈芩杨宁

  核心提示

  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以下简称中东欧博览会)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首个以投资贸易为主题的综合性博览会。首届中东欧博览会于2015年6月8日-12日在我市顺利举行。今年6月8日-12日,第二届中东欧博览会再一次在我市举行。博览会通过举办会议论坛、投资洽谈、贸易展览、人文交流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打造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平台。随着两届中东欧博览会在甬举办,宁波经济将更深度地融入国际市场,这给甬企带来了难得的市场机遇,同时也对税务部门的境外税收服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在此过程中,我市国、地税部门积极担当起企业“走出去”的“领航员”和“护卫舰”的职责,全力助推宁波成为面向中东欧的国际大通道、长三角经济圈的重要门户、“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支点。

  顶层设计“谋局定位”

  制度保障补短板

  在“一带一路”引领下,我市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甬企“走出去”步伐日趋加快。目前,我市“走出去”企业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投资实力不断雄厚。目前对外投资规模过亿企业达16户,已经具备形成大型跨国公司的坚实基础;二是投资方式有效拓展。从传统劳务合作、工程承包,到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投资方式,主动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与合作;三是投资网络日趋完善。投资区域涵盖42个国家或地区,涉及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38个。

  结合我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定位,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联合为“走出去”企业构建了信息化、便利化、个性化的税收服务体系。日前,我市税务部门从“维权益、重服务、促公平”三方面,发布了助推“走出去”企业跨越发展的14项举措,包括:加强税收协定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促进涉税争议双边协商、开展中东欧国别税收政策研究、发布《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指引》、设立“走出去”企业政策咨询热线、建立“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实行“点对点”订单式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搭建“走出去”企业微信服务平台、开辟“税银通”纳税信用贷款“绿色通道”、完善境外税收信息清册管理、探索“走出去”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实行“走出去”企业跨境税收风险预警、建立国地税信息定期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等,取得了显著效果。

  风险应对“一户一策”

  精准服务更给力

  开展政策风险研究分析,深入掌握跨境税源流动情况。目前,我国企业尚处于走出国门的初期阶段,对跨国经营中所需关注的投资架构、投资方式、投资国税收制度、与我国协定签订情况等往往存在较多盲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关于“走出去”企业的信息是不及时、不系统的,无法为服务“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支撑,很多企业在境外的发展折戟沉沙,令人扼腕。针对这个情况,市国税局组织成立国际税收经济分析项目组,历经一年完成了《宁波市2010-2015年国际税收经济分析报告》,全景式展现了五年来宁波跨境税源双向流动情况,着重分析了跨境税源流动的方式、类型、规模、流向等,深刻揭示了跨境税源流动中的税收风险,为“走出去”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和防范国际税收风险提供了决策参考和依据。此外,市国税局还着手编制了《宁波“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指引》,采集建立了全市每户“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信息档案,“一对一”分析了企业境外生产经营状况、税收待遇情况,做到对辖区企业跨境涉税需求了然于胸,保证每次税务服务主动而且精准。

  纳税信用增值利用,帮助企业有效解决资金难题。“走出去”企业相较于境内企业,面临着人员薪资、销售费用、物流费用和低价竞争带来的利润空间压缩双重资金压力。现金流和资金链是“走出去”企业的生命线。针对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宁波市国税局积极发挥数据优势,开拓银税合作方式,创新纳税信用激励管理措施,启动信用贷款项目———“税银通”,扶持“走出去”企业。据了解,“税银通”是银行与税务部门深度合作,将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与金融信贷挂钩,实施纳税信用贷款,专门为纳税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开辟融资贷款的“绿色通道”。仅2015年,宁波市国税局已经与17家银行签订了银税合作协议,包括“走出去”企业在内的892家A级纳税信用企业从中受益,获得融资贷款27.38亿元。未来三年,银行承诺还将拨出专项信贷资金30亿元。同时,市国、地税局还主动帮助“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减免税优惠2.8亿元,享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1502.3万元,有效缓解“走出去”企业的资金压力。

  深入剖析投资国税制,打造信息对称投资环境。作为“走出去”企业,往往对海外税务环境的复杂性及国内外税收法规、征收管理的差异性都欠缺了解,最希望得到的是对境外政策环境、税收制度、协定待遇等方面内容的辅导。市国税局不断建立完善“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响应机制,优化“走出去”企业服务流程。针对“走出去”企业咨询需求的特殊性,组建了市、县两级“走出去”企业服务小组,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共走访“走出去”企业300多户次,对重点“走出去”企业的重大项目实施全程税收服务;通过各种途径翻译了大量的投资国税收法律制度英文原件,对投资国当地税制进行深入研究;开设了12366热线“走出去”企业政策咨询专席,专门解答境外税收方面的问题;与市地税局共同邀请30余户境外投资规模较大的“走出去”企业参加税收助推企业“走出去”座谈会;联合宁波市商务委员会,为宁波市重点对外承包工程100余家企业代表作税收政策宣讲;联合普华永道、德勤等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举行“走出去”企业座谈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投资税务决策咨询。

  合力管理“有张有弛”

  增值服务零风险

  在全方位做好“走出去”企业服务的同时,宁波国税局对于个别企业利用国际税收制度的差异,不合理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加强管理,实行零容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动联系市商务委,建立了跨境纳税管理与服务的协调机制,通过建立专门联系人制度、信息互通交流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企业境外投资信息,及时跟踪了解“走出去”企业投资、经营、纳税情况及存在风险,共同开展政策推送、风险提示和帮扶活动。

  为实现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的常态化、自动化管理,市国税局还以“走出去”企业税收遵从风险为重要内容,自主开发“跨境税源风险管理系统”。系统将整合数据采集、指标比对、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结果反馈、案例荟萃、政策法规库等功能,为开展跨境税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平台支撑,实现“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预警和防控的信息化、常态化、制度化管理,降低跨境税源管理的执法风险,也提升“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遵从度。

  防范境外税收风险有三招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境外遭遇税务问题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在此,宁波市国税局、地税局总结了几点税收风险应对措施,供企业境外投资时借鉴。

  投资前

  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税制

  世界各国税制不尽相同,且有些国家(地区)的税制较为复杂。因此,在决定境外投资前,企业应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的税制,将税务因素置于境外投资和项目决策前,预先对投资区域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环境情况等进行全方位评估,避免由此产生的税务风险。另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当前全球最热门的税务议题之一,各国税务机关将逐渐加强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企业的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时,特别要注意该行动计划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经营中

  制定长远转让定价规划

  在“走出去”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不重视转让定价问题,缺乏集团整体的转让定价政策而被境外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调整。因此,已经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的企业应关注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制定长远的转让定价规划,使集团内部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避免被境外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风险。

  纠纷后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企业“走出去”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在境外发生税务纠纷、遭遇税收歧视待遇,面临或已经被双重征税。遇到上述情况,如果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部门反映,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境外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磋商,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中东欧国家税收政策

  热点问答

  一、企业境外投资取得收入的税收处理

  1、境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在境外缴税?该项境外投资所得在国内是否需要缴税?

  企业投资中东欧后,在境外的所得要在当地缴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该笔所得也应在我国缴税。

  2、企业投资中东欧后既要在境外缴税,又要在国内缴税,会造成重复征税吗?如何消除?

  从国内税制角度,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征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从国际税制角度,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之间一般通过签署税收协定(安排)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之间就所得或财产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如何防止偷漏税这两方面内容达成的协议。

  3、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抵免吗?

  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协定在中东欧投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4、税收协定能从哪些方面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

  税收协定主要在四个方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一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目的地的税负,提高“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目的地的竞争力;二是可以有效消除投资目的地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整体税收成本;三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减轻“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收风险;四是可以建立起两方主管税务当局的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务争议。

  5、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如何?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中东欧16个国家都签订了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宁波市国税局网站上都可以查询到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6、税收协定的规定跟境外当地的税收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企业应该适用哪个规定?

  当税收协定与境外当地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一是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即境外当地税法规定的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原则,即境外当地税法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境外当地税法规定执行。

  三、税收争议的处理

  7、在投资中东欧国家过程中遇到税收争议或受到税收歧视时怎么办?

  可以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同时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总局会及时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对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案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

  四、投资中东欧需要关注的税收风险

  8、投资中东欧国家时需要关注的主要税收风险有哪些?

  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在境外能否享受到税收协定优惠的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