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4 08:10
机械车位占大多数的地下车库里,因为车位窄小一车占二位
中高档轿车居多的小区,业主们表示车位难以使用,20多万元的一个车位停不下B级车(详细报道请见本报6月21日A06版《20多万元一个车位却苗条得停不下B级车》)。开发商表示地下车库建造符合相关标准,可仅仅符合最低标准就够了吗,昨天记者随机对宁波市区一些小区地下车库展开调查。 □记者方磊文/摄
车位狭小
一部商务车骑两个车位
记者先后走访了宜家花园、荣安蝶园、锦绣东城、和美城等小区,发现地下车位的大小不一,有两堵墙之间设置个单独车位,有柱与柱之间设置两三个车位,还有的小区利用车库一些较为宽敞的通道设置了部分侧边车位。
记者拿卷尺测量了几个小区内的两柱三车位,发现两柱之间的距离在7.2米到7.7米之间,平均到每个车位的宽度为2.4米到2.56米之间,个别靠墙车位宽度不到2.6米。
记者在锦绣东城地下车库看到,看似正常的车位,一辆稍宽点的奥迪A6轿车停得中规中矩,但车身已经把车位“挤”得满满当当,两侧后视镜已经占到了线外,可以想象,右侧的车辆停好后想要开门得往左边车位借点空间。
不光是普通车位,一些小区还设有一定数量的机械车位,虽说从数量上车位是增加了,但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机械车库是形同虚设,有的小区物业是一次也没用过,记者在和美城地下车库里看到,绝大多数的车位都是以立体式机械车库为主,因管理方从来没启用过,这里的业主和住户的停车都是靠这些不到两米的机械车位来解决,其中地下二层一处机械车库内,一辆别克商务车索性横跨两个机械车位,骑在了当中。
好几次从副驾驶室爬出来
市民李先生有一辆越野车,车位是购房后再和开发商认筹选购的,但小区里2.4米的车位让他有点伤脑筋。“我是夹在三个车位当中的,没车的情况还好,要是两边别人都停好了,想要倒进去起码要三四把方向。”李先生告诉记者,即便停进去了,要是两侧车辆的车主停得不是很规范,想要“安全”地出来就难了。
“我首先要给车辆左侧留出空间开门,还要给右边的车主留出他开门的空间,不然难免人家会磕磕碰碰。”李先生是一米八几的大块头,被挤着肚子钻出车门是经常的事情,要是遇到搬运东西的时候,只能在停车前先卸货。
和李先生一样,陈女士每次下班回家停车时也是相当头疼,因为车位不够宽敞,好几次都是从副驾驶室爬出来的。不过最让她感到憋屈的是,她是直到签了购房合同后才知道车位原来那么难停,“赶鸭子上架了,房子都买好了,车位对于我来说是肯定要的,没的选择。”她说早知道车位那么难停,她当初在选择楼盘时,肯定不会买现在的房子。
标准滞后
宁波是参照省最低标准执行
记者从宁波市规划局处了解到,目前宁波市一级关于停车场配建的规定是《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具体车位大小宁波市是参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按照第3.0.8条规定的要求设计施工:
住宅区车位是指小型汽车或微型汽车的车位,该标准确定,小型汽车参照轮廓大小:长×宽×高为5.0×1.8×2.0(米),微型大小:长×宽×高为3.5×1.6×1.8(米)。
在汽车参照尺寸基础上,停车场(库)内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纵、横向最小净距(不含机械车位)有着这样的规定:“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车间横向净距0.6米,车与柱间距0.3米,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横向净距0.6米。”
杭州已将车位标准提高到2.5米
2013年出台的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它的主编单位是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记者采访了研究院交通所所长高先生。他表示浙江省的地方标准是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的,当时对于地下停车库宽度是考虑全省各地市的总体情况而制定的,“是最低标准,地级市的标准不能与之冲突,只能高于省标基础。”“但在实际中,一些开发商有意无意地‘缩水’车位,比如无论挨着墙还是护栏,一律按照2.4米的这个参照尺寸去配建车位,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高先生告诉记者,原先开发商在规划部门审批过程中,是有第三方的机构介入来对一些建筑细则进行测量,而近几年来政府部门把这块前置审批的程序简化了,导致相关部门无力对每一处建筑细则进行测量审核,也就造成了一些漏洞。
高先生表示下一次修订省标主要是从配建充电桩以满足新能源汽车需求为主,而对于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可以由各市自行出台细则,“目前杭州市就规定车位宽度为2.5米,高于浙江省的标准,不过这是交警部门规定的,也不是强制性的,但是百分之九十的建筑单位都是按照这个标准实施的。”
专家建议
可按车位面积来进行出售
随后记者也采访了浙江工业大学孟海宁教授,他是省标第一版,也就是2005年8月4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主编人之一。
在当初孟教授提出可以按照车位面积来进行出售的方式,“现在车位都是论个买,如果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有一定比例是较宽的,那么一些有需要的消费者就可以选购大面积车位。”
“现如今土地资源稀缺,每个标准的制定都是被社会发生所倒逼的,有着滞后性,这个是社会规律,在这个大环境下,能够既不浪费土地资源,又能极大程度满足市民的需求,我认为下次修订相关标准的时候,可以更加细化、科学。”最后孟教授告诉记者他将会向相关单位进行建议,使得规定更加科学化、人性化。
购房时增加车位附加合同
律师支招
在等待新标准出台的过程中,消费者在选购车位时应该如何最大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林律师。他表示现如今很多情况车位和房子是分开销售的,绝大部分是先签订购房,再认筹选购车位,这就使得消费者十分被动,房子买好了,要是对地下车位不满意,那也无济于事了。
“如果消费需要购买车位的话,最好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再协定一份车位意向书,或者是附加合同,对于车位的大小、价格等有一个书面的承诺,这对于双方的权益都是有保障的。”刘律师说道,现在对车位的销售没有事先合同,导致一些开发商到房子交付的时候发现房价上涨,当初卖得便宜了,那么车位价格就报得高一点,赚利利益。而车位的定价又没有一个标准,因此开发商随意变动价格或者规格法律上都没有对其有制约,因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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