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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中学未落户 管委会被告了 宁波发布十大行政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10-15 09:17:00报料热线:81850000

  前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今年行政审判十大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土地、非诉执行、国家赔偿等九大行政管理领域。这其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不予执行的案子占了一半,行政机关多因程序违法、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违反行政公开原则等原因败诉。

  十大案例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少案例曾是舆论的焦点。比如,杭州湾新区开发管委会因公布“黄冈中学宁波学校签约开工”信息,而被当地购房者告上法庭的案件,在当时引发过广泛关注。

  驳回

  百年名校“落户”成泡影

  购房人告了管委会

  2012年6月25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杭州湾新区官网以及媒体上,发布了“黄冈中学宁波学校签约开工”的信息,但最终杭州湾新区合作办学由原定黄冈中学改为镇海中学。此举导致44名购买了“世纪城”房产的购房者将管委会告上法庭。

  购房者们认为,该信息的发布行为导致他们购买了“黄冈中学宁波学校”的学区房“世纪城”的房屋,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管委会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管委会、开发商以及湖北省黄冈中学连带赔偿44名购房者经济损失近800万元。

  这些诉讼请求被宁波中院驳回,理由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涉案学校的建设不是“世纪城”内的配套设施。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2012年6月25日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行为,虽使44名购房人知晓了相关的政府信息,但上述行为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而不在于仅保障44名购房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又未侵犯44名购房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其他权益。因此,44名购房人与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符合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宁波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首例不服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宁波中院法官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障的是社会公众知悉该政府信息的权利。社会公众知悉享有该信息的利益是反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未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又未设定其他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仅因其享有的反射利益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正确解读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有利于规制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滥诉现象。

  支持

  申请公开拆迁信息被拒

  村民告了区政府

  江东区宁东村村民周某曾向江东区人民政府提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宁波市土地开发前期办公室与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签订的一份《委托合同》中包含的15户居民拆迁补偿信息。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向周某作出一份《告知书》称,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对被拆迁地块所有居民被拆迁户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后的资料,但宁东工业地块仍有13户尚未签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没有制作过被拆迁地块居民被拆迁户地址、面积等分类汇总信息,故不予提供。

  周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行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法院经调查认为,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现由江东区人民政府保存,不属于公开主体在信息公开工作之外需要通过加工、分析、汇总才能公开的信息。江东区人民政府以该信息需要进行汇总、加工为由拒不提供,理由不能成立,其所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江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责令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作出的形式要件判断。从形式上看,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了行政机关需要为其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的要求,行政机关拒绝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并没明确提出这种要求,而行政机关以信息需要汇总、加工为由拒绝公开的,仍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经审查认为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成立的,可视情况判决责令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宁波晚报记者胡珊

编辑: 陈燕

黄冈中学未落户 管委会被告了 宁波发布十大行政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10-15 09:17:00

  前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今年行政审判十大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土地、非诉执行、国家赔偿等九大行政管理领域。这其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不予执行的案子占了一半,行政机关多因程序违法、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违反行政公开原则等原因败诉。

  十大案例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少案例曾是舆论的焦点。比如,杭州湾新区开发管委会因公布“黄冈中学宁波学校签约开工”信息,而被当地购房者告上法庭的案件,在当时引发过广泛关注。

  驳回

  百年名校“落户”成泡影

  购房人告了管委会

  2012年6月25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杭州湾新区官网以及媒体上,发布了“黄冈中学宁波学校签约开工”的信息,但最终杭州湾新区合作办学由原定黄冈中学改为镇海中学。此举导致44名购买了“世纪城”房产的购房者将管委会告上法庭。

  购房者们认为,该信息的发布行为导致他们购买了“黄冈中学宁波学校”的学区房“世纪城”的房屋,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管委会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管委会、开发商以及湖北省黄冈中学连带赔偿44名购房者经济损失近800万元。

  这些诉讼请求被宁波中院驳回,理由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涉案学校的建设不是“世纪城”内的配套设施。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2012年6月25日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行为,虽使44名购房人知晓了相关的政府信息,但上述行为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而不在于仅保障44名购房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又未侵犯44名购房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其他权益。因此,44名购房人与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符合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宁波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首例不服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宁波中院法官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障的是社会公众知悉该政府信息的权利。社会公众知悉享有该信息的利益是反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未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又未设定其他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仅因其享有的反射利益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正确解读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有利于规制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滥诉现象。

  支持

  申请公开拆迁信息被拒

  村民告了区政府

  江东区宁东村村民周某曾向江东区人民政府提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宁波市土地开发前期办公室与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签订的一份《委托合同》中包含的15户居民拆迁补偿信息。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向周某作出一份《告知书》称,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对被拆迁地块所有居民被拆迁户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后的资料,但宁东工业地块仍有13户尚未签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没有制作过被拆迁地块居民被拆迁户地址、面积等分类汇总信息,故不予提供。

  周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行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法院经调查认为,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现由江东区人民政府保存,不属于公开主体在信息公开工作之外需要通过加工、分析、汇总才能公开的信息。江东区人民政府以该信息需要进行汇总、加工为由拒不提供,理由不能成立,其所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江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责令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作出的形式要件判断。从形式上看,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了行政机关需要为其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的要求,行政机关拒绝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并没明确提出这种要求,而行政机关以信息需要汇总、加工为由拒绝公开的,仍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经审查认为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成立的,可视情况判决责令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宁波晚报记者胡珊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