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31 07:46
严勇杰 绘
前夫在婚内经营的调剂商行,对外欠下百万元债务。尽管声称自己从不插手前夫的生意,但宁波的一名“全职太太”还是在离婚后,被前夫的债权人告到法庭,要求共同还债。这个案子跟近段时间网上热聊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关,作为一条饱受争议的司法解释,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婚姻的风险所在。
离婚后被前夫债主告上法庭
张女士(化名)今年三十多岁,一年前跟前夫办了离婚手续。她离婚后的平静生活几个月前被一份应诉通知书打破。
起诉她的是前夫的债主,姓潘(化名),也曾是前夫多年的朋友。潘某拿出了一张110万元的借条称,从2013年起,张女士的前夫多次以经营的调剂商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借钱,1年时间内总共借了110万元。后来他得知借的钱被他们夫妻俩用在鄞州买了一套别墅。
潘某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与前夫一同归还他110万元的本金和20万元的利息。
张女士跟前夫是再婚的,婚后她没有再工作,主要在家带小孩。张女士说,她知道前夫经营调剂商行,时常需要向人拆借资金,也帮前夫借过几笔钱。但她从未插手过前夫的生意,对前夫在外的负债情况一无所知,前夫也没往家里拿过家用。
至于两人婚后购买的这套别墅,张女士说,这套别墅实际是她筹集的首付款,跟前夫借的钱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张女士的说法,张女士的前夫也认同,称虽然调剂商行初期有些赚头,但都被他用于了投资,现在资金一时无法收回。
到底要不要一起还债?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张女士前夫借的这笔钱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潘某所要证明的,以及张女士和前夫否认的,都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及最高法相关复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海曙法院查明,张女士和前夫结婚期间,两人还按揭买了一辆车,车和房的按揭款每个月就需要2万余元,此外一家人每月的生活开支也要1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女士和前夫婚姻期间,只有她前夫从事经营,而张女士对该经营项目也是明知的,也帮前夫借过钱用于调剂商行的经营,因此该调剂商行是家庭经营项目。夫妻俩男主外,女主内,是传统家庭生活模式,男方亏损时未能补贴家用,不能作为女方不承认债务的理由;在张女士需要资金时,她前夫也将账户内的资金汇给她周转,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在没有其他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两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事实。婚内两人每月还要供车供房,还有生活开销,即使购买别墅的首付款来源于张女士的婚前财产或是亲友借款,但不影响涉案的款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海曙法院判决张女士和前夫共同归还潘某110万元。
编辑: 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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