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1 09:45
夫妻间如何谈钱又不伤感情?
夫妻关系中的经济问题,经常牵涉到感情问题。所谓动一钱而系全家,处理好家庭财务问题是家庭和谐的基础。
不宜把“家”变为私利集聚所
关于究竟是把钱交给一方打理好,还是“AA制”处理好的问题,宁波滨海城市文化研究院副院长、浙江省金融工程学会常务理事朱友君认为,家庭“AA制”分理财务无可厚非,合情合理合法,然而精打细算到每一分花销都要“AA”会伤害到夫妻感情也是客观事实。
“我个人觉得还是一方为主,一方为辅比较好”,朱友君说,中国习惯有“男主外女主内”的说法,日常家庭事务由女方做主,涉及“大件”购买、固定资产处理、搬迁等重大决策则由夫妻共同决定,这是最多数家庭使用的方法。
夫妻在运营婚姻和家庭时,不宜把“家”变为金钱财富和个人私利的集聚所。朱友君说:“家庭是记录生命的承载地和感情的归宿,这个基本前提使得家庭财富有了无限定义的可能性。家庭环境和谐了,夫妻双方才有很好的动力去赚更多的钱,从而使生活更美好。”
当出现矛盾时该如何解决?朱友君说,当矛盾出现,应首先分清事情的性质、情感、逻辑关系,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维持各自保留立场的空间,“无论是日常用钱,或者技术性理财,或者产业性投资,夫妻谁管钱的方式,都应把两人的生命意义更精彩、婚姻质量更高,作为第一要义。只要有感情在,没有什么家庭矛盾是不可调解的。爱是永远的基础。”
不鼓励将共同财产用于投资抵押
在法律层面,有什么条文是能保证夫妻在处理家庭财产维持自主权的吗?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才宗说,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今年2月28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刚刚就这一情况增加了描述,唐才宗说。婚姻法在2月28日之前的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为出现了太多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的情况,补充规定增加描述: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最近被探讨很多的“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就观察者来说,我们并不鼓励用共同财产如家庭用房做担保或投资抵押。一来风险大,一旦出现问题,也是对对方的不负责任”,唐才宗说。
东南商报记者顾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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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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