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08:52
各镇(街道)教辅室、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宁波市有关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招生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7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工作。
二、总体要求
因行政区域调整,2017年小学招生属于过渡期,原则上仍旧按照原区域招生政策执行。2018年起全区实行统一的招生政策。
原鄞东片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街道)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各教辅室、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原江东片区:由区教育局按照招生政策进行统筹安排。
三、招生对象
凡年满6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学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四、报名时间
原鄞东片区在2017年4月20日前,具体时间由各镇(街道)教辅室确定。
原江东片区在2017年5月12日~13日为各小学办理原江东片区户籍或拥有原江东片区房产的新生登记入学手续。
五、报名办法
报名时须随带户口簿、房产证(房产抵押的要求出具银行抵押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及学前教育登记卡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鄞东片区的到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或教辅室指定的学校报名),原江东片区的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服务区,到相应的小学办理登记手续。
六、录取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具体录取办法和顺序如下:
(一)原鄞东片区:
房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
1.学校根据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仅为父母)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适龄儿童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3)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以上(1)、(2)、(3)类适龄儿童,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由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2.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由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教辅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所在镇(街道)政府统一安排入学:
(1)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鄞政办发〔2013〕2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鄞州区直系监护人处的。
(3)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子女入学按照甬鄞教普〔2011〕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由所在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5.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6.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二)原江东片区:
招生有关具体要求详见各校招生通告。
1.学校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但同一套房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3)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学校就读的学龄儿童:
A、父母双方在新鄞州区、新海曙区、江北区、高新区内无自有住宅房,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招生地段内;
B、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并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C、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出国留学(工作),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4)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住宅房在本小学招生地段;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在原江东片区入学。
2.以下情况的学龄儿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区教育局在原江东片区安排入学:
(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
(2)父母属于市政府部门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甬政发〔2012〕84号);
(3)原江东片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外商随带子女;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需由本区内亲属照管或寄养。
3.以下各类有原江东片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相关学校登记,但不视作地段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在原江东片区入学。
(1)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小学招生地段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独有),但因故无法迁入户籍;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新鄞州区、新海曙区、江北区、高新区内另有自有住宅房的;
(3)因房屋拆迁而户籍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以及安置房尚未交付的;
(4)户籍挂靠在原江东片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5)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学区)有所变化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在原江东片区入学。
4.原江东片区招生日程安排
(1)3月底至4月初各小学张贴《鄞州区教育局2017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2017鄞州区(原江东片区)小学新生登记入学通告》(通告由教育局下发至各校)。
(2)5月12日~13日为各小学办理原江东片区户籍(或拥有原江东片区房产)的新生入学登记手续的统一时段。各小学同时要按照《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要求做好告知和查验工作。
(3)6月12日~13日为原江东片区各小学公布地段新生名单,并向家长寄发《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的统一时段。
七、工作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小学招生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教辅室、学校应以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所需证件,招生结束后应在校门口张贴招生结果。各校须在6月15日之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2.科学确定招生学区。各镇(街道)政府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分布、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3.严格执行免试入学。严格执行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实施小学零起点教学,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4.严肃执行招生计划。各校要严格执行事业计划,不得擅自扩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额(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严格控制择校,公办小学招生实行“零择校”政策。
5.严格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籍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及时建立电子学籍,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6.做好特殊儿童入学。各镇(街道)政府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特教中心学校应及时接收智力残疾的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7.规范有序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各镇(街道)公办、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有序做好2017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甬鄞教普〔2017〕41号)要求执行。
8.严肃招生纪律。各镇(街道)教辅室、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以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各教辅室和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的政策与规定,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违规招生,违规编快慢班,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区教育局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视情况轻重,追究学校校长(负责人)责任,并采取停发办学补助经费等处罚,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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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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