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08:52
各区属学校(单位)、镇(街道)教辅室、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宁波市有关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招生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7年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初中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初中招生工作。
二、总体要求
因行政区域调整,2017年初中招生属于过渡期,原则上仍旧按照原区域招生政策执行。2018年起全区实行统一的招生政策。
原鄞东片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街道)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各教辅室、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原江东片区:坚持“中学小学校校对口,相对就近;对口中小学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口方案7月上旬见报)。
三、招生对象
符合相关招生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四、报名时间
2017年6月30日前,具体日期原鄞东片区由各镇(街道)教辅室确定,原江东片区由各小学负责将毕业材料统一报送区教育局基教科。
五、录取办法
(一)原鄞东片区: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学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者优先安排入学。
房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
1.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仅为父母)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3)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以上(1)、(2)、(3)类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由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入学,中河街道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临近街道有空余学额的初中学校。
2.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少年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由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教辅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所在镇(街道)政府统一安排入学:
(1)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鄞政办发〔2013〕2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鄞州区直系监护人处的。
(3)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子女入学按照甬鄞教普〔2011〕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由所在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5.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6.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二)原江东片区:
原江东片区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初中招生方案进行。
有原江东片区户籍和房产而在区外小学就读,现要求回来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根据该生及其家长的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由区教育局在原江东片区统筹安排入学。
原江东片区内民办小学符合升学条件的毕业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至原江东片区初中就读。 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原江东片区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学生,要求在我区就读初中,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在原江东片区统一安排入学。
六、具体要求
1.各小学要根据初中招生工作的要求整理好毕业生材料,登记表中的语、数两科毕业考成绩仍用百分制,其他科目成绩用等级制),并按区教育局2016年9月已核实的毕业生名单,将各小学的毕业生材料于6月30日之前汇总到指定地点(原江东片区的汇总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原鄞东片区的汇总到各教辅室)。各小学不得自行将小学毕业生材料交给家长或其他个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在我区借读的宁波大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如要回户籍所在地初中读书,需填写《2017年鄞州区小学毕业借读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申请表》,并附上该生在原籍地的房产、户籍证明和原籍地的服务区初中同意接收证明。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名单于5月26日前上交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
3.小学毕业生及其家长若自愿放弃升入对口初中的权利,而选择其他初中,如申请转回对口初中,则该生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
4.严格控制择校。公办初中招生实行“零择校”政策。初中期间擅自择校、人卡分离的学生,初中毕业后将取消定向保送资格。
5.严格执行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减负”意见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尖子班、实验班等特殊班级。
6.严肃执行招生计划。各校要严格执行事业计划,不得擅自扩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额(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
7.严格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籍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须及时迁移电子学籍,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8.规范有序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各镇(街道)公办、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有序做好2017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甬鄞教普〔2017〕41号)要求执行。
9.严肃招生纪律。各镇(街道)教辅室和学校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以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各教辅室和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的政策与规定,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违规招生,违规编快慢班,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区教育局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视情况轻重,追究学校校长(负责人)责任,并采取停发办学补助经费等处罚,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原标题:
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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