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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笔属于所有浙江人的财富 10月1日起升级保护力度
稿源: 浙江发布   2017-07-23 17:08:00 报料热线:81850000

  核心提示: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对如何保护古树名木作了详尽规定。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古树,是无法复制和不可再生的珍贵自然资源。千年古树,更是见证了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历史变迁,是其深厚文化底蕴的象征。因此,对于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对如何保护古树名木作了详尽规定。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样的树

  可以被称为古树名木?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则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对古树名木

  实行分级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实行分级保护:

  古树

  树龄500年以上

  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古树周围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

  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

  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名木

  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者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确定

  古树名木的养护人

  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

  禁止下列

  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违反者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违反以上两种情况者,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违反者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对捐献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实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偿。

  遇到以下情况

  可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

  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督促。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砍伐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原标题:

编辑: 陈奉凤

针对这笔属于所有浙江人的财富 10月1日起升级保护力度

稿源: 浙江发布 2017-07-23 17:08:00

  核心提示: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对如何保护古树名木作了详尽规定。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古树,是无法复制和不可再生的珍贵自然资源。千年古树,更是见证了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历史变迁,是其深厚文化底蕴的象征。因此,对于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对如何保护古树名木作了详尽规定。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样的树

  可以被称为古树名木?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则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对古树名木

  实行分级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实行分级保护:

  古树

  树龄500年以上

  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古树周围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

  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

  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名木

  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者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确定

  古树名木的养护人

  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

  禁止下列

  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违反者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违反以上两种情况者,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违反者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对捐献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实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偿。

  遇到以下情况

  可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

  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督促。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砍伐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原标题: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