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人的概念中,交钱后签了合同,房子百分百就属于自己的。可象山人张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花钱买了房,且签了合同,最后房子差点被查封。眼看就要“房财两空”,幸亏象山人民法院协调,他才拿回了房子。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11月16日,象山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一过程。
等着所买房子交付,不料却被法院查封
2014年至2015年4月期间,张先生等500多名购房者与湖北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并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张先生以为既然签了合同,还做了备案登记,就安安心心等着房子交付。令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到了交付日子却发生了变故: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原来,湖北某公司和象山人李先生产生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2015年3月,象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过二审判决生效后,因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先生于2016年6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房产,而张先生等500名购房者所买的房子也在查封之列。
经法院协调,购房者所购房产被解封
事情发生后,张先生着急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按正规流程买的房,怎么也被查封了?象山法院法官告诉张先生,他买的房子只是进行了俗称的“网签”,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进行过预告登记。在这个情况下,张先生所买房子的产权仍然属于湖北某公司,鉴于此,张先生等500多位购房者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
最后,经过象山人民法院的多方协调,李先生和湖北某公司达成了和解,该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偿还相关债务。因此,法院解除了张先生等500名购房者所购房产的查封。
●法官说法:购房者买期房要尽快进行预告登记
事情得到妥善解决,张先生等500名购房者也是有惊无险。那么,购房者在买房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对此,办理该案的法官做了解释。
备案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属于物权意义上的登记。也就是说,经过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进入了行政监管,在过户登记前,该房产产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有。
而预告登记则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种,《物权法》第二十条予以了明确规定。进行了预告登记的房产,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在所购房屋不具备过户登记之前,只有对商品房进行预告登记,才能避免所购房屋成为“闹心房”,甚至出现“钱房两空”的局面。 现代金报通讯员瞿沙利 罗艺 记者徐晨冰
原标题:钱交了,合同也签了 房子差点成了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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