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联系保险公司,而是到了第二天才向交警部门报警。行人向车主索赔时,遭遇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的情况。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事故发生第二天才报案
慈溪龙山的孙先生在杭州湾新区一家保险公司为他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去年5月10日上午9点左右,他驾车行驶时,看到相识的吴女士正在路边同方向往前走,就想上前打声招呼。就在车辆靠边过程中,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车轮压到了吴女士的脚。
事发当天,孙某并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到次日,孙某才到交警部门报案并陈述了事故经过。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且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且无证据证明吴女士有造成本次事故的违法行为,孙某和吴女士均一致认为是孙某全责,车辆保险公司亦无异议,据此,孙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伤者各项损失达13.7万余元
吴女士的脚伤得不轻,光医疗费就花去了好几万元。孙先生先后支付给吴女士7.6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吴女士因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面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吴女士于今年3月将孙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慈溪法院。经法院依法核算,吴女士的各项损失总金额达13.7万余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内赔付问题发生了分歧——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后,孙先生应保护现场并报警,而他开车离开事故现场并于次日报警,根据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则认为,事故发生时他为了抢救伤员被迫移动车辆,并委托坐在车上的同事报警,事后又自己主动前往交警部门,并不存在免责情形。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免责
商业险是否赔付成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法院对线索进行了厘清:孙先生未能提供同事报警的相关证据,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和事后报案承诺书里,也未发现孙先生对委托同事报警事宜进行过说明。据此,法院认定孙先生未保护现场且未及时报警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保险免责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合计约7.6万元。因孙先生对事故发生负有全责,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剩余损失6.1万余元需由其承担。孙先生此前已经向吴女士支付了7.6万余元,经过折算,吴女士需返还他约1.5万元,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转支付被告。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吴女士6.1万余元,并在交强险范围内转支付给孙先生约1.5万元。
宁波晚报记者吴震宁通讯员路余战宇
原标题:事发第二天才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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