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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红黄蓝虐童案民事索赔一审判赔3万 家长:将上诉
稿源: 澎湃新闻   2017-11-27 07:42:39 报料热线:81850000

  吉林四平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以下简称四平红黄蓝)2015年的虐童事件尚未终结,涉案的4名教师被以虐待被监护人罪追究刑责后,受害方的相关民事索赔案件于2017年11月17日获得一审判决。

  在这起虐童案中,十余名儿童被针扎、恐吓虐待。受害家庭将四平红黄蓝负责人和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黄蓝)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误工费、心理辅导费等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获得的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四平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平红黄蓝赔偿受害儿童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北京红黄蓝与四平红黄蓝是特许加盟关系,四平红黄蓝是独立民事主体,北京红黄蓝在该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代理律师北京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凌宇、陈瑜玮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共代理了9个家庭的民事索赔,都是同日被判赔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理由基本相同。

  高某的父亲高先生称,此案中另外多个受害家庭所获赔偿判决也基本相同,多名受害儿童家长表示将提出上诉。

  受害者请求赔偿,北京红黄蓝认为不应担责

  判决书显示,铁西区法院认定事实为,不满三岁的高某2014年10月进入四平红黄蓝学习,2015年12月2日离园,王璐、孙艳华、王玉皎、宋瑞琪系该园教师。高某在学习期间,遭受该教师王璐、孙艳华的针扎、恐吓等虐待行为,致使高某身体多处损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体表皮肤损伤存在,但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不予评定损伤程度。王璐、孙艳华两人分别被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四平红黄蓝雨北京红黄蓝系加盟合同关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平红黄蓝退还、赔偿所交的入园费、误工费、心理咨询费等6万元及精神损害损害抚慰金5万元,北京红黄蓝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称,高某被针扎恐吓,在相关单位进行心理鉴定并治疗,但仍明显胆小,害怕独处,有心理阴影,至今无法也不敢进其他幼儿园,同时也厌于接触外界事物,处于性格封闭状态,给原告个人及整个家庭带来了重大伤害。

  被告四平红黄蓝负责人于某辩称,其经营的是私立幼儿园,高某在幼儿园收到幼儿园老师的侵害,教师是直接侵害人,自己无义务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本案中没有证据体现原告因为身体伤害受到很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其作为幼儿园的经营者,对于高某所受到的伤害无任何主观故意。

  于某还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鉴定费、心理辅导费等直接损失,其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北京红黄蓝答辩称,北京红黄蓝非直接侵权责任人,此案中相关人员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北京红黄蓝与四平红黄蓝之间是合同关系,无雇佣关系,于某是独立民事主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北京红黄蓝认为,此案中北京红黄蓝不存在任何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原告所提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必然造成心理损害,但5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四平红黄蓝教师王璐、孙艳华身为教师,故意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的幼儿,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受到伤害,四平红黄蓝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园现已注销登记,其注销登记前的性质是个体,所以注销登记后应由其负责人于某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北京红黄蓝与四平红黄蓝是特许加盟关系,双方系合同关系,四平红黄蓝是独立民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北京红黄蓝在该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双方加盟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依照双方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铁西区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请求于某退还26995元管理费及误工费、心理辅导费330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请求退还管理费用无法律依据,其所提误工费以及原告接受心理辅导产生的费用,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原告请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该案中,被侵权人系幼儿,其身体、神经、心理尚属发育阶段,其遭遇被针扎、恐吓等虐待行为,必然给其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影响性格的形成,但原告请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额过高,酌情支持3万元。

  家长表示将上诉,有受害儿童仍在接受心理疏导教育

  铁西区法院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代理律师北京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凌宇、陈瑜玮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一共代理了9个家庭的案件,都是同日作出的判决,受害家庭都被判赔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理由基本相同。

  高某的父亲高先生称,此案中另外多个受害家庭所获赔偿判决也基本相同,多名受害儿童家长表示将提出上诉。

  高先生称,事情发生两年了,至今红黄蓝方面没有道歉。

  陈瑜玮认为,法院对每个受害儿童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应该根据每个儿童的情况来判断,而不应该一刀切判赔3万元。

  陈瑜玮介绍,虽然案件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但受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却受到了严重影响,截至目前,还有儿童在接受心理疏导教育,还有一些儿童拒不上幼儿园,对幼儿园产生恐惧。有2户家庭已经搬离四平,不想在这个环境里给孩子幼小心灵造成伤害。

原标题:四平红黄蓝虐童案民事索赔一审判赔3万,家长:将上诉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四平红黄蓝虐童案民事索赔一审判赔3万 家长:将上诉

稿源: 澎湃新闻 2017-11-27 07:42:39

  吉林四平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以下简称四平红黄蓝)2015年的虐童事件尚未终结,涉案的4名教师被以虐待被监护人罪追究刑责后,受害方的相关民事索赔案件于2017年11月17日获得一审判决。

  在这起虐童案中,十余名儿童被针扎、恐吓虐待。受害家庭将四平红黄蓝负责人和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黄蓝)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误工费、心理辅导费等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获得的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四平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平红黄蓝赔偿受害儿童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北京红黄蓝与四平红黄蓝是特许加盟关系,四平红黄蓝是独立民事主体,北京红黄蓝在该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代理律师北京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凌宇、陈瑜玮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共代理了9个家庭的民事索赔,都是同日被判赔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理由基本相同。

  高某的父亲高先生称,此案中另外多个受害家庭所获赔偿判决也基本相同,多名受害儿童家长表示将提出上诉。

  受害者请求赔偿,北京红黄蓝认为不应担责

  判决书显示,铁西区法院认定事实为,不满三岁的高某2014年10月进入四平红黄蓝学习,2015年12月2日离园,王璐、孙艳华、王玉皎、宋瑞琪系该园教师。高某在学习期间,遭受该教师王璐、孙艳华的针扎、恐吓等虐待行为,致使高某身体多处损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体表皮肤损伤存在,但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不予评定损伤程度。王璐、孙艳华两人分别被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四平红黄蓝雨北京红黄蓝系加盟合同关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平红黄蓝退还、赔偿所交的入园费、误工费、心理咨询费等6万元及精神损害损害抚慰金5万元,北京红黄蓝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称,高某被针扎恐吓,在相关单位进行心理鉴定并治疗,但仍明显胆小,害怕独处,有心理阴影,至今无法也不敢进其他幼儿园,同时也厌于接触外界事物,处于性格封闭状态,给原告个人及整个家庭带来了重大伤害。

  被告四平红黄蓝负责人于某辩称,其经营的是私立幼儿园,高某在幼儿园收到幼儿园老师的侵害,教师是直接侵害人,自己无义务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本案中没有证据体现原告因为身体伤害受到很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其作为幼儿园的经营者,对于高某所受到的伤害无任何主观故意。

  于某还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鉴定费、心理辅导费等直接损失,其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北京红黄蓝答辩称,北京红黄蓝非直接侵权责任人,此案中相关人员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北京红黄蓝与四平红黄蓝之间是合同关系,无雇佣关系,于某是独立民事主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北京红黄蓝认为,此案中北京红黄蓝不存在任何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原告所提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必然造成心理损害,但5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四平红黄蓝教师王璐、孙艳华身为教师,故意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的幼儿,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受到伤害,四平红黄蓝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园现已注销登记,其注销登记前的性质是个体,所以注销登记后应由其负责人于某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北京红黄蓝与四平红黄蓝是特许加盟关系,双方系合同关系,四平红黄蓝是独立民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北京红黄蓝在该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双方加盟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依照双方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铁西区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请求于某退还26995元管理费及误工费、心理辅导费330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请求退还管理费用无法律依据,其所提误工费以及原告接受心理辅导产生的费用,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原告请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该案中,被侵权人系幼儿,其身体、神经、心理尚属发育阶段,其遭遇被针扎、恐吓等虐待行为,必然给其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影响性格的形成,但原告请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额过高,酌情支持3万元。

  家长表示将上诉,有受害儿童仍在接受心理疏导教育

  铁西区法院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代理律师北京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凌宇、陈瑜玮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一共代理了9个家庭的案件,都是同日作出的判决,受害家庭都被判赔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理由基本相同。

  高某的父亲高先生称,此案中另外多个受害家庭所获赔偿判决也基本相同,多名受害儿童家长表示将提出上诉。

  高先生称,事情发生两年了,至今红黄蓝方面没有道歉。

  陈瑜玮认为,法院对每个受害儿童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应该根据每个儿童的情况来判断,而不应该一刀切判赔3万元。

  陈瑜玮介绍,虽然案件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但受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却受到了严重影响,截至目前,还有儿童在接受心理疏导教育,还有一些儿童拒不上幼儿园,对幼儿园产生恐惧。有2户家庭已经搬离四平,不想在这个环境里给孩子幼小心灵造成伤害。

原标题:四平红黄蓝虐童案民事索赔一审判赔3万,家长: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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