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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保 明年起可报销七成
稿源: 浙江新闻   2017-12-12 19:31:00 报料热线:81850000

  目前,肝移植手术治疗费需30万到50万元,加上几年的抗排异药费,治疗费用不菲,医保报销自然成了患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为减轻肝移植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浙江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为30%。

  按照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发出的《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我国的肝癌发病率高。据统计,全世界100个肝癌患者,55个在中国,而肝移植是目前治疗终末期肝病最有效的根治性手段。“我国每年新发肝癌患者有35万,大部分集中在四五十岁,家庭负担确实很重,我们医生也很纠结。”中国工程院院士、树兰医疗总院长郑树森说。

  作为试点医院之一,浙大一院已完成超过2300例肝脏移植手术,肝移植技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十分成熟。浙大一院院长王伟林介绍,该医院每年大约开展200例肝脏移植手术,但这部分完成肝脏移植手术的患者约占到所有等待移植患者的五分之一,其中无法进行手术的患者当中,除了肝源短缺以外,有很多是因为经济条件无法承受。“如今,肝移植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对患者来说是最大利好。”

  此次肝移植术纳入医保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以一个肝移植手术治疗费、药费总共花费40万的患者来说,自付部分大约在12万元,费用大大降低。

  据悉,此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适应症是“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厘米;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厘米(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这正是郑树森院士的肝癌肝移植“杭州标准”。作为肝癌肝移植“杭州标准”的创建者,看到肝移植术费用终于纳入医保政策,而且以杭州标准来作为适应症,郑树森院士感到十分高兴。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例如,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这意味着,医院必须用高质量治疗手段保障患者生命质量,这样,国家出钱才不会被浪费。”郑树森院士介绍。郑树森院士为超过2000例患者做肝脏移植手术,患者术后5年存活率在85%以上。成立两年的树兰(杭州)医院,现在每个月的肝移植数量达到20余例,这也是该医院成为试点医疗机构的原因之一。

  新闻多一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切实减轻肝移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规定,决定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限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二、试点医院与期限

  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三、支付待遇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限以下适应证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厘米;3.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厘米(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四、支付方式

  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一)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

  (二)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三)患者出院后存活满5年的,医保在预留费用中对医疗机构予以激励。预留费用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

  五、工作要求

  开展肝移植术医保按绩效支付试点,关乎患者切身利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地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肝移植医保按绩效支付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患者费用刷卡结算。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肝移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结合临床路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0日

原标题: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浙江将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保 明年起可报销七成

稿源: 浙江新闻 2017-12-12 19:31:00

  目前,肝移植手术治疗费需30万到50万元,加上几年的抗排异药费,治疗费用不菲,医保报销自然成了患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为减轻肝移植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浙江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为30%。

  按照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发出的《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我国的肝癌发病率高。据统计,全世界100个肝癌患者,55个在中国,而肝移植是目前治疗终末期肝病最有效的根治性手段。“我国每年新发肝癌患者有35万,大部分集中在四五十岁,家庭负担确实很重,我们医生也很纠结。”中国工程院院士、树兰医疗总院长郑树森说。

  作为试点医院之一,浙大一院已完成超过2300例肝脏移植手术,肝移植技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十分成熟。浙大一院院长王伟林介绍,该医院每年大约开展200例肝脏移植手术,但这部分完成肝脏移植手术的患者约占到所有等待移植患者的五分之一,其中无法进行手术的患者当中,除了肝源短缺以外,有很多是因为经济条件无法承受。“如今,肝移植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对患者来说是最大利好。”

  此次肝移植术纳入医保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以一个肝移植手术治疗费、药费总共花费40万的患者来说,自付部分大约在12万元,费用大大降低。

  据悉,此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适应症是“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厘米;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厘米(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这正是郑树森院士的肝癌肝移植“杭州标准”。作为肝癌肝移植“杭州标准”的创建者,看到肝移植术费用终于纳入医保政策,而且以杭州标准来作为适应症,郑树森院士感到十分高兴。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例如,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这意味着,医院必须用高质量治疗手段保障患者生命质量,这样,国家出钱才不会被浪费。”郑树森院士介绍。郑树森院士为超过2000例患者做肝脏移植手术,患者术后5年存活率在85%以上。成立两年的树兰(杭州)医院,现在每个月的肝移植数量达到20余例,这也是该医院成为试点医疗机构的原因之一。

  新闻多一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切实减轻肝移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规定,决定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限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二、试点医院与期限

  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三、支付待遇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限以下适应证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厘米;3.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厘米(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四、支付方式

  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一)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

  (二)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三)患者出院后存活满5年的,医保在预留费用中对医疗机构予以激励。预留费用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

  五、工作要求

  开展肝移植术医保按绩效支付试点,关乎患者切身利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地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肝移植医保按绩效支付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患者费用刷卡结算。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肝移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结合临床路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0日

原标题: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