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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锁共享单车出事故致人死亡 鄞州的这起事故值得说道说道
稿源: 现代金报   2017-12-29 06:50:00 报料热线:81850000

  共享单车二维码被涂抹 资料图片

  共享单车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总有一些德行不佳的人,肆意破坏二维码和车锁,史某就是其中的一员。

  但史某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正是由于他的破坏行为,使得警方无法找到交通事故肇事者,而其本人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昨天,记者了解到这样一桩案件。

  □通讯员周晶晶 记者陶倪

  事出有因

  “无锁”共享单车出事故

  骑车人逃之夭夭

  “谢谢你们!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好了……”拿到补偿金的受害者家属,含泪向援助律师和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深深鞠了一躬。

  事情要追溯到今年的7月11日。

  当天,鄞州区姜山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鄞州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路面上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共享单车,两车有明显碰撞痕迹,但现场未发现共享单车骑行人员,不幸的是,骑电动车的男子送医后,最终不治身亡。

  由于事发路段未安装摄像头,为追查肇事逃逸者身份,交警与该共享单车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对方配合调查取证,提供当时这辆单车骑行人员的信息。

  该共享单车公司反馈,由于涉案的这辆共享单车二维码和锁均被人为破坏,后台有记录的最后一次骑行信息是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左右。

  无奈的是,经调查,警方排除了有记录的最后骑行人员肇事逃逸的可能性。

  就此,关于肇事者的身份线索,断了。

  以案说法

  共享单车公司和破坏共享单车的骑行人员

  为何均成被告?

  8月20日,走投无路的死者家属来到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咨询。

  接待死者家属的王琛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联系了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帮助当事人进行维权。8月25日,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该案予以法律援助。采访过程中,王琛律师给记者讲述了其中的权责。

  根据前期分析和相关证据材料,该案只是一起普通侵权纠纷,如果发生碰撞事故的双方均在现场,则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但因为其中一方逃逸,导致案件真相扑朔迷离,双方责任也无法认定。

  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共享单车公司方对此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警方在调查时发现,该共享单车公司曾在一个月前收到过对该辆单车的报修,但一直未进行维修。作为一个以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为经营项目的盈利组织,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服务所关联产品的功能完全、无瑕疵,并应对相应使用人做一个追踪记录。然而在该辆单车报修至事故发生期间的一个月时间里,该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进而导致单车在有故障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被借用在路上骑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且由于无骑行人员记录使肇事者得以逍遥法外。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共享单车公司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0月9日,该案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沟通中,由于后台有记录的最后骑行人员史某就是此辆共享单车二维码破坏者,其故意损坏车辆的行为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因此被告共享单车公司方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最终,经原被告、法院各方多次沟通协调,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并签署调解协议约定:共享单车公司以人道主义慰问金形式支付原告人民币十余万元,史某给付人民币六千元。

  近日,死者家属拿到了这笔补偿金,特意上门向代理律师和鄞州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达了感谢。

  “其实这本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理应由共享单车肇事方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是对方事后逃逸,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可能造成受害人的各类死亡赔偿无法到位。因此,援助律师另辟蹊径,这才帮受害者家属争取到了一点点权益。”鄞州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原标题:共享单车公司和破坏车锁者有责吗?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无锁共享单车出事故致人死亡 鄞州的这起事故值得说道说道

稿源: 现代金报 2017-12-29 06:50:00

  共享单车二维码被涂抹 资料图片

  共享单车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总有一些德行不佳的人,肆意破坏二维码和车锁,史某就是其中的一员。

  但史某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正是由于他的破坏行为,使得警方无法找到交通事故肇事者,而其本人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昨天,记者了解到这样一桩案件。

  □通讯员周晶晶 记者陶倪

  事出有因

  “无锁”共享单车出事故

  骑车人逃之夭夭

  “谢谢你们!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好了……”拿到补偿金的受害者家属,含泪向援助律师和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深深鞠了一躬。

  事情要追溯到今年的7月11日。

  当天,鄞州区姜山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鄞州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路面上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共享单车,两车有明显碰撞痕迹,但现场未发现共享单车骑行人员,不幸的是,骑电动车的男子送医后,最终不治身亡。

  由于事发路段未安装摄像头,为追查肇事逃逸者身份,交警与该共享单车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对方配合调查取证,提供当时这辆单车骑行人员的信息。

  该共享单车公司反馈,由于涉案的这辆共享单车二维码和锁均被人为破坏,后台有记录的最后一次骑行信息是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左右。

  无奈的是,经调查,警方排除了有记录的最后骑行人员肇事逃逸的可能性。

  就此,关于肇事者的身份线索,断了。

  以案说法

  共享单车公司和破坏共享单车的骑行人员

  为何均成被告?

  8月20日,走投无路的死者家属来到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咨询。

  接待死者家属的王琛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联系了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帮助当事人进行维权。8月25日,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该案予以法律援助。采访过程中,王琛律师给记者讲述了其中的权责。

  根据前期分析和相关证据材料,该案只是一起普通侵权纠纷,如果发生碰撞事故的双方均在现场,则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但因为其中一方逃逸,导致案件真相扑朔迷离,双方责任也无法认定。

  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共享单车公司方对此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警方在调查时发现,该共享单车公司曾在一个月前收到过对该辆单车的报修,但一直未进行维修。作为一个以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为经营项目的盈利组织,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服务所关联产品的功能完全、无瑕疵,并应对相应使用人做一个追踪记录。然而在该辆单车报修至事故发生期间的一个月时间里,该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进而导致单车在有故障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被借用在路上骑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且由于无骑行人员记录使肇事者得以逍遥法外。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共享单车公司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0月9日,该案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沟通中,由于后台有记录的最后骑行人员史某就是此辆共享单车二维码破坏者,其故意损坏车辆的行为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因此被告共享单车公司方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最终,经原被告、法院各方多次沟通协调,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并签署调解协议约定:共享单车公司以人道主义慰问金形式支付原告人民币十余万元,史某给付人民币六千元。

  近日,死者家属拿到了这笔补偿金,特意上门向代理律师和鄞州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达了感谢。

  “其实这本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理应由共享单车肇事方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是对方事后逃逸,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可能造成受害人的各类死亡赔偿无法到位。因此,援助律师另辟蹊径,这才帮受害者家属争取到了一点点权益。”鄞州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原标题:共享单车公司和破坏车锁者有责吗?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