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不发年终奖,合法吗?”“我今年7月从原单位辞职,可以要求原单位按比例折算年终奖吗?”“我们单位年终奖分三次发,算不算拖欠员工工资啊?”……对很多工薪族来说,年终奖是岁末年初的一大盼头。有人惊喜,有人却因年终奖而耿耿于怀甚至和单位对簿公堂。单位必须发年终奖吗?年终奖能不能分次发?单位能克扣甚至取消员工的年终奖吗?昨天,记者梳理了最近读者来电中关于年终奖的咨询和投诉,结合案例,请律师解答。
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吗?
不一定,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很多读者关心,单位是否必须发放年终奖。
在网络问政平台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样回复: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未有书面约定的,年终奖发放事项由单位自行制定,没有文件规定单位必须要支付年终奖。若双方有书面协议,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支付规定,劳动者符合享受条件而单位不支付的,员工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双方对支付事项有争议的,可至单位社保缴纳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目前,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发年终奖,单位有自主权。年终奖的设立,主要为了奖励并激励员工。”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翔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为了避免因年终奖产生争议,最好能事先书面约定。具体途径有:
1.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标准、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
2.在集体合同中对年终奖的相关问题作出约定;
3.在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的发放办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年终奖分3次发是变相欠薪?分期发放年终奖与故意拖延发放有区别
“以前的单位年终奖在元旦前一两天一次性发放,新单位说年终奖要分3次发放。春节前发1/3,剩下的2018年3月和5月发。”读者孙先生打电话询问,单位分3次发年终奖是不是变相欠薪,涉嫌违法。
记者了解到,孙先生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留住员工,不少用人单位采取分期发放年终奖的办法。
陈翔认为,企业分期发放年终奖与故意拖延发放是有区别的。年终奖,只是一种通俗和习惯性叫法,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单位确实会在春节前发放奖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年终奖必须在年终前全部发放完毕。
根据相关法律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企业和单位是有自主权的,只要不超过劳动合同确定的期限和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分期发放年终奖并不违法,当然这个期限应该是在合理范围内。
如果孙先生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年终奖发放时间有明确约定,企业违约拖延发放,则是不可以的。
遭末位淘汰,年终奖被取消?如约定是劳动报酬一部分,不能无故扣发
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过这样一个案例,方梅(化名)女士和一家餐饮公司产生劳动合同纠纷,其中涉及1.1万余元年终奖。
公司称,在出台《关于2016年度年终奖发放细则的相关规定》后,又出台了《2016年年终奖发放时间及相关规定的补充》。根据补充规定和匿名投票,方女士被认定为年终末位淘汰人员,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因此取消其年终奖。公司出具了相关文件、职工代表签字、员工代表大会决议、高管投票单等材料。
方女士认为公司无故取消她的年终奖,应补发。她提出,相关补充规定材料系单位事后补做,从未通知过自己,该规定亦未在公司内公示。
法院综合分析认为,方女士并无《关于2016年度年终奖发放细则的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取消年终奖发放的情形。因此,判决公司向方女士支付年终奖1.1万余元。
温岭法院近期也审结了一起拒发年终奖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叶女士自2013年1月起在某药店工作,2016年年底,叶女士左等右等没有等到年终奖,她自认为业绩不错、符合享受年终奖条件。事后,她和药店对簿公堂,请求讨回年终奖。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店的薪酬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员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构成。年终奖根据叶女士所在部门在核算其绩效情况后发放。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药店仅以连续亏损为由决定不发放叶女士2016年度的年终奖,违反了有关薪酬发放的规定。最后,法院判决药店支付叶女士年终奖7200多元。
据介绍,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规定在规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
如果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不适用于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中途辞职可要求单位发年终奖吗?如有书面约定并举证,一般能得到支持
“感谢前东家,我2017年3月离职的,还按比例发年终奖给我。”在东部新城上班的孙女士元旦后有一个惊喜——原单位按2017年实际工作时间,发放了4000元年终奖给她。
中途辞职,可以要求原单位发年终奖吗?这是很多人的疑问。
朱女士是江北一家企业的高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薪40万元,年终奖为8万元。然而,朱女士在该单位工作了10个月后,因身体原因,提出辞职。单位拒绝给朱女士发放年终奖,最后,经调解,单位给朱女士发放了5万元年终奖。
宁波中院判决过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也和年终奖有关。
起诉的劳动者姓吴,31岁,在宁波一家公司做销售,月薪六七千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春节前发放60%,次年4月左右发放剩余的40%。但是,还没拿到年终奖,吴某被单位辞退。
离职后,吴某提请公司支付他未发的年终奖近万元。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吴某的年终奖。公司称,年终奖的发放与员工业绩挂钩,并在春节前一次性发放完毕。对于公司的说法,吴某提交了公司人事专员跟他协商的录音资料。录音中,人事专员表示,吴某的40%年终奖要等他办好离职手续后发放。
法院认为,年终奖金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吴某提交的录音资料也反映出,公司要求吴某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才同意支付剩余的40%年终奖,因此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年终奖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现实中,中途辞职的员工很少会向原单位追要年终奖。一些规范且福利好的单位,会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向已经离职的员工补发年终奖。”陈翔认为,如果用工双方之间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中途辞职的员工提出要单位补发年终奖并能举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会支持。
宁波晚报记者王颖
原标题:年终奖的这些事您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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