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无精症,她用医院精子库的精子,经历了三次人工授精两次试管婴儿,终于得到了一个孩子。没想到在离婚官司起诉期间,夫家抱走了孩子。一别两年多,她再也没能找到孩子,最近法院一审将孩子判给了爸爸,考虑因素有“孩子跟父亲生活了将近三年,对现有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较为熟悉”,“男方丧失生育能力”等。女方几近崩溃,目前案件在二审中。
日前,浙江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了“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之法理基础与实务规则研讨会”,来自我省各地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妇联干部、心理专家等四十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一声长叹,“打了30年婚姻官司,抢了30年的娃”。
孩子之争,究竟惨烈到什么程度?在抚养权的争端上,我们的正确打开思路应该是什么/我亲爱的小孩,婚姻破裂中最受伤的一方,该如何来保护你?
为了抢孩子,她在公婆家对面租了间房潜伏了整整一个月
但凡做过婚姻家事案子的律师和法官说到夫妻抢娃都有一堆惊心动魄的案例,但是浙江省婚姻家庭法学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2016年办过的那一起,还是让大家都倒吸一口凉气。
抢娃大战发生在离婚官司的“缓冲期”。所谓“缓冲期”是指离婚官司通常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如果夫妻俩感情不能修复的话,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度起诉。
夫妻俩有个4岁的儿子,在第一次女方提起离婚被驳回以后,突然有一天,爷爷奶奶把孩子带回富阳老家一去不返。女方赶去被挡在门外。
后来,做微商代销的女方索性偷偷在公婆家对面租下了一小间房,一边守着手机上的生意,一边密切监视对面公婆家动态。终于有一天,基本上就是一个婆婆带着孙子出门打酱油的机会,女方直冲下楼,一把抢过儿子,塞进车里,飞驰而去。
再后来,男方带了几个人又赶到东阳女方家中,从丈母娘手中抢回了孩子,丈母娘报警,同村好几个村民自发帮忙,要把孩子给抢回来,就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位村民不幸被车撞身亡。
为什么离婚官司里大家都要抢娃?
这种抢不是在法庭上抚养权的争夺,而是现实生活把孩子抢到自己身边,剥夺对方的抚养甚至是探视。柯直说,现有法律存在“潜在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换而言之,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更倾向于与孩子暂时居住的一方。受此影响,离婚双方自然想千方百计“抢孩子”,进而实现“子女随其生活”,以此作为争取获得抚养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而柯直说的那起案件,最后法院将孩子判给了女方,后来还是女方抢夺成功,和孩子亲密生活了半年,法院的判决与此有一定关系。
孩子更适合跟谁,定海法院专门制作了一张父母打分表
浙江舟山定海法院是省级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2016年6月,他们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专业组来办理家事案件,包括离婚、继承、赡养纠纷等等案件。家事法官沈妙军说,离婚案件最纠结的不是分财产,而是孩子抚养问题。孩子由谁来抚养,这中间包含了太多的伦理和感情,不是强调证据和理性的法律所能一举定夺的。
为了在调解的时候增加一些说服力,定海法院家事审判专业组制作了一张“子女抚养量化赋分表”,里面考虑到很多因素,五大类十余个单项,包括经济基础,个人品性,亲情关系,抚养助力等等,每个类别中每一个单项都有对应分值,比如在经济基础中“工作稳定”计5分,“有无住所”计6分,在亲情关系里,“抚养现状”说的是就是长时间跟谁一起生活,亲密程度,这一项占20分;还要考虑“子女意愿”,占10分。
不过,沈妙军说打分表不作为最终判决确定抚养权的依据,而是侧重于促进法官对男女双方基本情况的了解。
“好比一个摸底。”沈妙军反复说,抚养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调解,而调解的时候大家可以把父母的表格都摊开来看,“你看看,他(她)的这些条件,确实对孩子更有利”。法庭还引进了各专业的专家担任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共同助力纠纷的和平解决。
孩子判给谁,不要机械地运用法律而应该更多考虑孩子的感受
不过令资深家事律师和法官感叹的是,以往处理的都是男女双方为抢孩子打破头,现在又出现了“新情况”:离婚的小年轻双方都不要孩子。
律师说,一些90后的年轻人因为有了孩子,引发和加剧了家庭矛盾,一言不合就离婚:“但是,孩子怎么办?一个人负担不起,又怕孩子影响自己重新开启感情生活。所以,最后的难题又抛给了法院。”
针对这类“新”情况,有的法院无奈做出“轮流抚养”的判定,比如男女双方每人各带孩子一个学期。这个时候双方甚至会细致到要定下轮流抚养时间表,都怕对方“耍赖”。
针对二胎家庭越来越多的情况,法院在判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往往会男女双方一人一个。
研讨会上有律师提出,其实,这貌似公平的判定对孩子来说很残忍,已经失去了完整的家庭,还要面临手足分离。
为了实现“子女随其生活”而在抚养权的争夺上加分,离婚案件过程中“边诉讼边抢娃”(抢夺子女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越来越多。
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建议完善诉讼期间的亲权设计。她建议明确特殊时期抚养权、亲权裁决规则。可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原则精神,进一步补充明确:离婚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夫妻仍然分居期间,夫妻一方藏匿子女,阻止另一方探望的,经另一方申请,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另一方抚养,但保障对方相应的探望权利。
也可加强执行力度和制度保障。离婚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对跟孩子暂住在一起的一方,拒不保障另一方探望权的,或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法院在后期抚养权判决时,应将该情节作为重要否定因素予以考量。情节恶劣的,可予以司法拘留并处罚款。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兴明说,在抚养权的判定上,过去往往更多考虑的是男女双方的条件和感受,其实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他(她)也是抚养权归属确定以后的直接后果承受者。因此,我们是否应当更新理念,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在抚养权的归属上更多考虑孩子的意愿。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10周岁以上,在抚养权的确定问题上应考虑他们的意见,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和成熟程度一般远超那个年代的情况,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那么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不是也可以有更多突破。
不过,“什么是对孩子最好的”,对孩子来说,这个问题的终极答案却是“在一起是最好的”。
原标题:为了抢回儿子,她在公婆家对面租房潜伏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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