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了12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消息,涉及海曙区4个项目、鄞州区2个项目、象山县6个项目。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海曙
关于福德路工程零星国有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德路工程零星国有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7〕8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房屋具体门牌地址为:中塘路16号(详见项目征收示意图,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且门牌均包括支号,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4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6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望春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0日,搬迁期限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计算,为6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德路工程零星国有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澄浪堰19弄45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澄浪堰19弄45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8〕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宁波市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南至南塘河,西至澄浪巷31-33号,北至澄浪巷34-35号。具体门牌地址为:澄浪堰19弄45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南门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等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浪堰19弄45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海曙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xxgk.haishu.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肖家巷99、101号,103、105、109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肖家巷99、101号,103、105、109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8〕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宁波市供销合作社围墙(不含),南至小梁街,西至肖家巷,北至基威大厦围墙(不含)。具体门牌地址为:肖家巷99号、101号、103号、105号、109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88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厦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等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肖家巷99、101号,103、105、109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海曙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xxgk.haishu.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214省道(鄞州大道至奉化段)扩建工程(石碶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214省道(鄞州大道至奉化段)扩建工程(石碶段)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8〕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房屋具体门牌地址为:栎社村29幢4号、29幢5号、1幢13号等(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9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石碶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0日,搬迁期限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计算,为6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4省道(鄞州大道至奉化段)扩建工程(石碶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海曙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xxgk.haishu.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鄞州
关于姜山核心二十号A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姜山核心二十号A地块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17〕11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鄞州区姜山镇唐家新村6幢、7幢、8幢、11幢、12幢、13幢、14幢、15幢、16幢、17幢、18幢、28幢、30幢、31幢、唐家东路20号、人民中路23-1、23-2、23-3、人民中路73-6、73-12、73-13、73-14、73-15、73-16、73-17、人民中路97-6、97-7、97-8、97-9、97-10、97-11、97-13、97-14、97-15、97-16、97-17、97-18、97-19、97-20、97-21、97-22、97-23、97-24(个别幢号、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幢号、门牌号不符,以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216户,建筑面积约15600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95%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5%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内达到95%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姜山核心二十号A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姜山核心二十号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姜山核心二十号B地块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17〕11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鄞州区姜山镇菜场新村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9幢、11幢、12幢、13幢、14幢、15幢、16幢、17幢、18幢、19幢、20幢、21幢、22幢、23幢、24幢、25幢、26幢、27幢、28幢、29幢、30幢、南大路8号-138号(双号)(个别幢号、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幢号、门牌号不符,以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总户数347户,总建筑面积约27418平方米,其中住宅345户,建筑面积约27278平方米;非住宅2户,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95%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5%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内达到95%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姜山核心二十号B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象山
关于石浦老城区营房街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石浦老城区营房街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西门外路,西至城隍庙路;南起西门外路,北至人民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8064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356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石浦老城区营房街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浦老城区营房街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石浦老城区老医院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石浦老城区老医院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城隍庙路,西至墩山路;南起西门外路,北至人民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860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226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石浦老城区老医院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浦老城区老医院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石浦老城区蔡家弄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石浦老城区蔡家弄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南关桥路,西至溪坑路;南起溪坑路,北至人民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786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91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石浦老城区蔡家弄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浦老城区蔡家弄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石浦老城区老食品厂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石浦老城区老食品厂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幸福路,西至石浦小学;南起人民路,北至后街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090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226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石浦老城区老食品厂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浦老城区老食品厂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石浦老城区牌坊井以东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石浦老城区牌坊井以东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8〕第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幸福路,西至佛子井弄;南起后街路,北至后山顶,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735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201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石浦老城区牌坊井以东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浦老城区牌坊井以东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象山县东澄河路以西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象山县东澄河路以西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7〕第1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东澄河路,南至东澄河路7号9号(含),西至县政府东侧围墙,北至革命烈士纪念馆(不含),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总户数约6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象山县东澄河路以西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东澄河路以西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原标题:政府再发12则公告!宁波这些房屋计划征收 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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