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很多人会参加各种聚餐,有一些人选择自带酒水。于是出现了一个问题:餐饮单位对自带酒水要不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如何收取?孙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在就餐时被不明不白地收取了150元开瓶费。为此,他发文吐槽,对这样的“潜规则”表示不满。
饭店愿意退还150元
前几天,孙先生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去甬尚人家新河店聚餐,结账的时候发现在正常的菜品之外,多了一个“临时菜F”,价格是150元。询问服务员,得到的答案是开瓶费。当时他们也没有多想,付钱走人了。后来越想越不对,以前吃饭都是没有这笔费用的,为什么现在多了这笔所谓的开瓶费呢?于是,他在论坛上发帖吐槽,结果引来很多网友的共鸣,有不少人也讲述了类似经历。
随后记者联系了甬尚人家新河店店长吴女士。她告诉记者,确实有这件事情。“春节期间,向来是用餐高峰期,我们有不少外来服务人员已经回家了,人手相当紧张。当时一个服务员要管2个包厢,可能确实存在服务不周到的地方。”吴店长表示,这笔费用是作为给服务人员的辛苦费,酒店方面是不拿一分钱的。“我们平时也是在收取开瓶费的,一般会提前告知客户,他们也表示理解。但那天客人比较多,服务员没有事先告诉客人有这笔费用,等到买单之后才发现问题。”吴店长告诉记者,由于提出异议的和买单的以及预定包厢的都不是同一个,他们暂时无法联系上买单的客人。“这笔钱,我们确实应该事先告诉客人,是我们的工作失误造成了沟通上的误会。”吴店长表示,她也向客人表示歉意,并且愿意全额退还这150元。客人可以直接上门拿钱,也可以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方式返还。
消保委:应该事先告知
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致电一些餐饮机构,询问春节期间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得到的回答都是可以的,但商家都提出要收取一定的开瓶费或者服务费,根据酒水的数量,费用在50元到200元不等。
宁波甬邦餐饮联合会秘书长水锡峰向记者表示,餐饮机构在节假日期间往往人手紧张,造成一线工作人员劳动强度较大。所以如果客人自带酒水的话,是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的,但以双方协商为主,没有硬性规定。
宁波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认为,服务和收费应该符合权利和利益对等关系的原则。“市商务委和市发改委出台过文件,明确规定餐饮机构不得收取包厢费和制定最低消费标准,因为这样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但对于自带酒水服务费却没有明文规定。”周丽娟表示,客人自带酒水也是消费自主权的一种体现,但确实会给服务人员造成一定的额外劳动,本着权利利益相对等的原则,餐饮机构是可以收取一定金额服务费的。数额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决定,“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就是一定要事先告诉客人,让对方有知情权。”宁波晚报记者毛雷君
-快评
这本来就不该是一道“是非题”
对自带酒水该不该收开瓶费的问题,市消保委的表态或许会让部分市民感觉有点疑虑:既然餐饮机构收取包厢费和制定最低消费标准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规定不得收取,那为什么对于自带酒水服务费却没有明文规定,要按照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决定呢?
说实话,对消费者来说,自带酒水去饭店吃饭被收取了开瓶费,就算被事先告知,也肯定会不同程度地感觉不爽(当然,不告知是不被允许的)。那么,如果将开瓶费之类视为霸王条款或不当得利一律予以取缔,是否就一定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餐饮行业的规范与发展?答案很可能出乎不少人的意料——不一定。
记得计划经济年代,许多商品的价格被管制得很死,但是否让多数市民得利?是否促进了商品流通?结果是有目共睹的。而在一个竞争充分,也不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业,一桩交易也就是买卖双方妥协的结果。现在,包括机票、动车票价格在内的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早已随行就市,这种“放开”与“灵活”带来的,往往是这个行业与消费者的双赢甚至多赢。平心而论,餐饮行业几乎是打折最频繁的行业之一,比收取开瓶费之类的不爽消息多得多。
对商家来说,收取开瓶费也是一把“双刃剑”,这笔费用固然可以增加经营收益,但如果让消费者过分不爽,他们完全有条件用脚投票找一家让自己“爽”的。因此,只要不使用串通涨价之类操纵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这种正常的经营策略,本来就不该被视作一道非此即彼的“是非题”,尽可以放手让店方与顾客自主博弈,天塌不下来——这么说并非全是为店家辩护。
还有,就总体而言,当前竞争激烈的餐饮行业并非暴利行业几近共识,在这种态势下,如果再将这个行业的手脚束缚得过死,不但不利于行业发展,反而会逼迫商家祭出“减量提价”之类的合法套路来开辟新财源,最终并不有利于消费者。
当然,一码归一码,对于餐饮企业中那些违背市场法则的行为,有关部门还是要该出手时就出手,坚决维护消费者权益。胡晓新
原标题:自带酒水 该不该收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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