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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一对夫妻离婚 争夺孩子抚养权 谁会在争议中胜出?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3-05 07:22:00 报料热线:81850000

  制图庄豪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出轨,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情况下会更倾向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那么,如一方因出轨导致离婚,而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无过错方在这个争议中,是否确定有更多的机会呢?

  夫妻离婚,争夺三岁孩子抚养权

  我们先来看鄞州法院姜山法庭曾经审理的一个案件。

  2012年初,来自外省的女子田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鄞州姜山的张某,经过一年的恋爱,两人正式结婚。一年后,田某生下一个男孩。2017年春节过后,去娘家探亲归来的田某发现张某与当地一女子过往频繁,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双方发生激烈矛盾,忍无可忍的田某向姜山法庭起诉离婚。

  双方争议焦点落到对3岁儿子抚养权的争夺上。

  此案因张某婚内出轨导致,张某显然属于过错一方,因此,在田某看来,她作为受害人,法院在判决时理应倾向于她,毫无疑问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为此,她多次向法庭表达了自己的这个意见。

  张某则称,儿子一岁后就由其父母抚养,与两个老人感情很深。他虽然有外遇,但对儿子关心有加,而且最为关键的是,他的经济情况明显好于女方,如果他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可以提供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而女方在宁波只身一人,经济来源有限,如果孩子抚养权归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庭经过调查,证实张某所说为事实,两人的孩子一直吃住在张某父母处。合议庭表决时,两个陪审员产生不同意见,但经过商量,最后也取得一致意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此案争议的孩子抚养权判给被告张某更加合适。

  多种因素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本案中的张某是有过错方,但法院为何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他?姜山法庭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抚养权争议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涉及的不是冷冰冰的财物,而是活生生的人,需要从各个角度作综合性的考虑。

  实际上,法律对此的规定也不是生硬的,而是相对原则性的: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即未满1周岁的婴儿,抚养权归属于哺乳的母亲。哺乳期后的孩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归属于孩子的母亲,除非因为各种原因,孩子的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比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就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如果父母双方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要作综合性考虑,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1、一方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的,如已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2、孩子已经随其生活较长的时间,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其中孩子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也要考虑);3、一方只有这一个孩子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如其中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显然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无疾病一方应优先获得抚养权。

  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生活还是随母生活,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根据审判实践,大部分孩子会偏向与无过错一方生活,而不喜出轨的一方。

  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现实生活远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得多,比如,孩子已经2周岁以上,一方婚内出轨,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判给谁,并不是绝对的。从理论上说,无过错方是受害者,法院理应对其提供更多的支持,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无过错的一方只有这一个孩子,那么会有更大的可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或者一方经常性出轨,若孩子随其生活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无过错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也会变大。

  在了解了法律对于抚养权的一般性规定后,我们再来看田某与张某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就会明白法庭作出判决的依据。本案中的孩子已经三岁,按照一般规定,确定其抚养权需要从实际出发,进行综合性考虑。本案被告张某虽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属于离婚案中的过错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无过错的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要更大。但这个孩子在一岁后就由男方父母抚养,对两位老人有很深的感情,如果硬让孩子离开老人,就可能给孩子带来很大的痛苦。另外,经济原因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田某是外省人,在宁波举目无亲,也无稳定的收入,这样的实际情况确实会影响孩子的生活。在合议庭合议时,一位陪审员开始时从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角度考虑,主张把抚养权判给女方,但后来也放弃了自己的主张。

  张某虽然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法庭并没有忽视其作为过错方的责任:法庭以其存在过错为由,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更有利于田某的判决,这给了在婚姻中无过错,却失去孩子抚养权的田某一个小小的安慰。

  丧失抚养权不等于失去监护权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离婚后的男女,即使未获得抚养权,但在涉及子女权益的问题上仍然有相应的决策权(法定监护权)和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的法定权限(生活监护权)。

  但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对于孩子应该尽到更多的监护责任,比如,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时,由与该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离婚后,虽然父母都是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最直接照顾子女的生活,未成年子女发生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往往是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因此,应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

  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虽然也是孩子的监护人,但基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了对其监护职责的履行。只有在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董小军

原标题:抚养权纠纷, 谁会在争议中胜出?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鄞州一对夫妻离婚 争夺孩子抚养权 谁会在争议中胜出?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3-05 07:22:00

  制图庄豪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出轨,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情况下会更倾向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那么,如一方因出轨导致离婚,而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无过错方在这个争议中,是否确定有更多的机会呢?

  夫妻离婚,争夺三岁孩子抚养权

  我们先来看鄞州法院姜山法庭曾经审理的一个案件。

  2012年初,来自外省的女子田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鄞州姜山的张某,经过一年的恋爱,两人正式结婚。一年后,田某生下一个男孩。2017年春节过后,去娘家探亲归来的田某发现张某与当地一女子过往频繁,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双方发生激烈矛盾,忍无可忍的田某向姜山法庭起诉离婚。

  双方争议焦点落到对3岁儿子抚养权的争夺上。

  此案因张某婚内出轨导致,张某显然属于过错一方,因此,在田某看来,她作为受害人,法院在判决时理应倾向于她,毫无疑问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为此,她多次向法庭表达了自己的这个意见。

  张某则称,儿子一岁后就由其父母抚养,与两个老人感情很深。他虽然有外遇,但对儿子关心有加,而且最为关键的是,他的经济情况明显好于女方,如果他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可以提供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而女方在宁波只身一人,经济来源有限,如果孩子抚养权归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庭经过调查,证实张某所说为事实,两人的孩子一直吃住在张某父母处。合议庭表决时,两个陪审员产生不同意见,但经过商量,最后也取得一致意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此案争议的孩子抚养权判给被告张某更加合适。

  多种因素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本案中的张某是有过错方,但法院为何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他?姜山法庭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抚养权争议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涉及的不是冷冰冰的财物,而是活生生的人,需要从各个角度作综合性的考虑。

  实际上,法律对此的规定也不是生硬的,而是相对原则性的: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即未满1周岁的婴儿,抚养权归属于哺乳的母亲。哺乳期后的孩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归属于孩子的母亲,除非因为各种原因,孩子的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比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就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如果父母双方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要作综合性考虑,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1、一方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的,如已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2、孩子已经随其生活较长的时间,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其中孩子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也要考虑);3、一方只有这一个孩子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如其中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显然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无疾病一方应优先获得抚养权。

  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生活还是随母生活,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根据审判实践,大部分孩子会偏向与无过错一方生活,而不喜出轨的一方。

  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现实生活远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得多,比如,孩子已经2周岁以上,一方婚内出轨,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判给谁,并不是绝对的。从理论上说,无过错方是受害者,法院理应对其提供更多的支持,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无过错的一方只有这一个孩子,那么会有更大的可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或者一方经常性出轨,若孩子随其生活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无过错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也会变大。

  在了解了法律对于抚养权的一般性规定后,我们再来看田某与张某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就会明白法庭作出判决的依据。本案中的孩子已经三岁,按照一般规定,确定其抚养权需要从实际出发,进行综合性考虑。本案被告张某虽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属于离婚案中的过错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无过错的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要更大。但这个孩子在一岁后就由男方父母抚养,对两位老人有很深的感情,如果硬让孩子离开老人,就可能给孩子带来很大的痛苦。另外,经济原因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田某是外省人,在宁波举目无亲,也无稳定的收入,这样的实际情况确实会影响孩子的生活。在合议庭合议时,一位陪审员开始时从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角度考虑,主张把抚养权判给女方,但后来也放弃了自己的主张。

  张某虽然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法庭并没有忽视其作为过错方的责任:法庭以其存在过错为由,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更有利于田某的判决,这给了在婚姻中无过错,却失去孩子抚养权的田某一个小小的安慰。

  丧失抚养权不等于失去监护权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离婚后的男女,即使未获得抚养权,但在涉及子女权益的问题上仍然有相应的决策权(法定监护权)和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的法定权限(生活监护权)。

  但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对于孩子应该尽到更多的监护责任,比如,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时,由与该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离婚后,虽然父母都是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最直接照顾子女的生活,未成年子女发生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往往是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因此,应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

  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虽然也是孩子的监护人,但基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了对其监护职责的履行。只有在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董小军

原标题:抚养权纠纷, 谁会在争议中胜出?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