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查获的江豚
舟山嵊泗一渔民涉嫌运输、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江豚,被移送公安部门。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海洋与渔业支队了解到,这是宁波市首例运输、贩卖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立案案件。
据了解,5月3日,镇海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镇海金塘大桥附近巡航,发现一艘嵊泗渔船正向镇海码头开进,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在前舱查到渔获物江豚一条。
“该江豚是4月27日至28日在180海区捕获的,起网时江豚已死亡,本想当场丢到海里,后听说有人要买,于是便拿回来准备卖掉。”当事人交代。
该渔民行为因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已移送公安部门。宁波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人介绍,渔民在海上生产作业误捕水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误捕后无论是活的还是死亡的,都不能贩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已经死亡的上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通讯员李传斌曾钢记者郑晓文/摄)
原标题:误捕江豚还打算贩卖刚一回港就被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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