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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两人射杀野生鸟类被判刑 还要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6-01 14:42:00 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岑瑾 陈露佳)今天上午,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周某、余某非法狩猎案开庭审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据悉,此案是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余某驾驶车辆至慈溪某地,沿路使用气枪射击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同日11时许,二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气枪1支及被射杀的野生鸟类8只。经鉴定,被猎杀的野生鸟类中1只为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7只为雀形目椋鸟科八哥,均已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慈溪市林业局出具《关于周某、余某非法狩猎案涉案鸟类价值意见》,确定涉案鸟类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先后到慈溪市农业局、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森林警察大队调查核实案件情况,收集固定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余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是,2018年5月17日依法对周某和余某非法狩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天上午,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余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400元。被告人周某、余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检察官、法官呼吁:鸟类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鸟类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宁波具有重要的作用。广大群众应该清醒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切莫以身试法。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原标题: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慈溪两人射杀野生鸟类被判刑 还要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06-01 14:42: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岑瑾 陈露佳)今天上午,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周某、余某非法狩猎案开庭审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据悉,此案是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余某驾驶车辆至慈溪某地,沿路使用气枪射击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同日11时许,二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气枪1支及被射杀的野生鸟类8只。经鉴定,被猎杀的野生鸟类中1只为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7只为雀形目椋鸟科八哥,均已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慈溪市林业局出具《关于周某、余某非法狩猎案涉案鸟类价值意见》,确定涉案鸟类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先后到慈溪市农业局、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森林警察大队调查核实案件情况,收集固定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余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是,2018年5月17日依法对周某和余某非法狩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天上午,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余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400元。被告人周某、余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检察官、法官呼吁:鸟类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鸟类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宁波具有重要的作用。广大群众应该清醒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切莫以身试法。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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