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教育局联合六部门(人力社保局、综治办、民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发布了“宁波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针对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等问题,七部门将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从现在到2018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普查汇总登记每一名中小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第二阶段,到2018年12月底前,各地要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要求,集中开展整治;第三阶段到2019年6月底前,市里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区县(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总结推广各地有效经验和成功做法。
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出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非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取证,及时进行处罚,形成震慑效果,确保工作实效。省市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列入重点督查事项。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及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治理期间,各地要邀请新闻媒体共同参加,曝光一批非法违规办学机构和行为,保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引导中小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宁波市教育局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574-89183287;
举报途径:http://zxts.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重点治理、整改7种现象
1、安全隐患。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房屋建筑质量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
2、无证无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无证有照。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限期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不规范办学行为。严查超出核准办学范围办学、在核定办学地点之外进行教学(考试)活动等行为;严查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等行为;严查违规担保向学员推荐第三方金融机构培训贷款分期支付学费,以及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严查全日制学校出租出借校舍等场地给营利性培训机构等行为。
5、违反教育规律行为。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相关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等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
6、培训与招生挂钩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7、有偿家教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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