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路余 于戈)生活中难免遇到借钱或被借钱的情况。有的“好借好还”,有的却闹上了法庭。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说当初口头约定了月息,债务人称没这回事,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老周(化名)和老汪(化名)是曾经的同窗好友。两人曾一起合伙开过公司,经常有资金往来。今年2月23日,老汪突然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老周起诉自己要求归还借款。
老周手上明确的证据只有一张老汪作为借款人签字的借条。借条是在两人生意互动频繁的2017年2月签订的,内容很简略,上书“今借老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既没有写明借款利息,也没有限定具体的还款日期。
据老周讲,这笔借款是口头约定的利息和期限。事后他多次催讨还本付息,但老汪都置之不理。对此,老汪的说法却不同。他承认借款的事实,但否认有跟老周约定过利息和借期,只接受归还10万元本金。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但应给与被告合理的准备期限。”该案承办法官说,因原告起诉的同日法院便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酌定给与被告5天的准备期。
案件经审理有了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后,应当依约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借期内系无息借款。因原、被告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逾期不还借款,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率。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汪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老周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一张小小借条,怎么写却是大学问,如果只看重书写金额,却忽略还款时间、漏写落款时间,可能为将来的讨要欠款带来时间和经济成本。在书写借条时,建议双方明确借款本金数额、利息及还款期限,落款日期也需要注意写明,以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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