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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小伙在水库溺亡 法院为何判水库管理者无责?
稿源: 宁波晚报   2018-07-27 12:30:00 报料热线:81850000

  20岁的小伙陈某两年前在水库溺亡,他的父母将水库管理者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后宁海法院一审判决水库无责,但小伙父母再次提出上诉。昨日,宁波中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那么,一审二审法院为何判决水库无责呢?

  性格内向的90后小伙水库游泳溺亡

  20出头的陈某是宁海人,性格比较内向,平常不怎么喜欢说话。高中毕业后便跟随父母一直在外省打工。2016年9月,因为工作上的原因,陈某与母亲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他便回到了老家宁海,也不愿接父母的电话。

  陈某的父亲老陈看到儿子整天待在老家,又与父母话不投机,只能自我安慰,尽量往好的方面去想。他甚至劝慰妻子说,儿子只是想在老家散散心,不会有什么事的。

  然而,让老陈夫妻意外的是,儿子离开几天之后,他突然接到宁海当地派出所传来的噩耗,说他的儿子在水库溺水身亡了。

  接到儿子的死讯,老陈悲痛难忍,更难以想象几天前还活蹦乱跳的儿子,转眼就没了。他认为,之所以儿子发生意外事故,水库管理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争议焦点:水库管理者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强忍着悲伤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老陈多次找到水库管理者,要求对方对儿子的意外死亡进行赔偿。但是,水库管理者却认为,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无法同意老陈要求的高额赔偿。

  眼看儿子去世整整一年了,双方的协商也没有新的进展。去年9月,万般无奈的老陈夫妇将水库管理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30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庭审过程中,水库该不该担责是双方辩论的焦点。原告老陈夫妇坚持认为,儿子在水库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水库管理者对水库的日常疏于管理,事故现场既没有设置“水深危险”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被告方水库管理者却认为,水库为饮用水源,政府早已明令禁止游泳、垂钓等行为。为了防止有人野泳,还在水库周围设置了防护栏、石墩,也设立了警示牌、告示牌等警示提醒标志,还有巡查员定期巡查。可以说,管理方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义务。

  水库管理还认为,死者陈某已经年满18岁,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清楚去水库游玩或游泳的危险性。因此,死者应对溺亡负责,水库管理方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观点: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义务则无需担责

  去年12月,宁海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在管理水库的过程中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之责,并无过错,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今年7月2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此案,维持原判。

  “水库主要是提供灌溉、饮用的水利设施,不属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所以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承办法官认为,一般来说,水库面积大,不可能要求管理者在水域沿线全部架设铁丝网,也不可能要求管理者全天派员在水库沿线巡查。管理方设有警示牌,且建立了相应的巡查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一般都无需担责。反之如果没有做到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喜欢野泳的市民:进入炎夏,不少市民都喜欢到水库、河道、池塘等水域游泳和游玩。由于室外水域的深浅、水流速度急缓不清,一旦涉足极易发生意外,酿成家庭悲剧。因此,家长除了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外,要态度坚决地反对子女到水况不明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游泳,千万不能等意外发生再去追悔莫及。记者孔玲通讯员关耳

原标题:20岁小伙在水库溺亡 法院为何判水库管理者无责?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20岁小伙在水库溺亡 法院为何判水库管理者无责?

稿源: 宁波晚报 2018-07-27 12:30:00

  20岁的小伙陈某两年前在水库溺亡,他的父母将水库管理者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后宁海法院一审判决水库无责,但小伙父母再次提出上诉。昨日,宁波中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那么,一审二审法院为何判决水库无责呢?

  性格内向的90后小伙水库游泳溺亡

  20出头的陈某是宁海人,性格比较内向,平常不怎么喜欢说话。高中毕业后便跟随父母一直在外省打工。2016年9月,因为工作上的原因,陈某与母亲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他便回到了老家宁海,也不愿接父母的电话。

  陈某的父亲老陈看到儿子整天待在老家,又与父母话不投机,只能自我安慰,尽量往好的方面去想。他甚至劝慰妻子说,儿子只是想在老家散散心,不会有什么事的。

  然而,让老陈夫妻意外的是,儿子离开几天之后,他突然接到宁海当地派出所传来的噩耗,说他的儿子在水库溺水身亡了。

  接到儿子的死讯,老陈悲痛难忍,更难以想象几天前还活蹦乱跳的儿子,转眼就没了。他认为,之所以儿子发生意外事故,水库管理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争议焦点:水库管理者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强忍着悲伤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老陈多次找到水库管理者,要求对方对儿子的意外死亡进行赔偿。但是,水库管理者却认为,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无法同意老陈要求的高额赔偿。

  眼看儿子去世整整一年了,双方的协商也没有新的进展。去年9月,万般无奈的老陈夫妇将水库管理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30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庭审过程中,水库该不该担责是双方辩论的焦点。原告老陈夫妇坚持认为,儿子在水库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水库管理者对水库的日常疏于管理,事故现场既没有设置“水深危险”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被告方水库管理者却认为,水库为饮用水源,政府早已明令禁止游泳、垂钓等行为。为了防止有人野泳,还在水库周围设置了防护栏、石墩,也设立了警示牌、告示牌等警示提醒标志,还有巡查员定期巡查。可以说,管理方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义务。

  水库管理还认为,死者陈某已经年满18岁,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清楚去水库游玩或游泳的危险性。因此,死者应对溺亡负责,水库管理方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观点: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义务则无需担责

  去年12月,宁海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在管理水库的过程中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之责,并无过错,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今年7月2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此案,维持原判。

  “水库主要是提供灌溉、饮用的水利设施,不属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所以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承办法官认为,一般来说,水库面积大,不可能要求管理者在水域沿线全部架设铁丝网,也不可能要求管理者全天派员在水库沿线巡查。管理方设有警示牌,且建立了相应的巡查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一般都无需担责。反之如果没有做到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喜欢野泳的市民:进入炎夏,不少市民都喜欢到水库、河道、池塘等水域游泳和游玩。由于室外水域的深浅、水流速度急缓不清,一旦涉足极易发生意外,酿成家庭悲剧。因此,家长除了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外,要态度坚决地反对子女到水况不明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游泳,千万不能等意外发生再去追悔莫及。记者孔玲通讯员关耳

原标题:20岁小伙在水库溺亡 法院为何判水库管理者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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