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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建委联合七部门开展专项行动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
稿源: 宁波市住建委   2018-08-01 11:17:00 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住建委联合七部门近日下发文件,决定于2018年7月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整治重点包括四个方面: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

  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

  8月15日前为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组织各地在售和即将销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征集线索。

  检查查处阶段在8月-12月。各地住建、公安、司法、发改、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组织抽查检查,并建立联合查处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违法违规销售和中介等行为,由住建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管理规定等行为,由发改(价格)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银行,由银监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行为,由税务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由公安部门牵头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各地视情节轻重对查处的房地产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暂停网签、市场禁入等措施。

  结合检查查处情况,各地住建、公安、司法、发改、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会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整治情况上报市级对口部门。同时,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汇总当地整治情况上报市住建委。

  督查抽查阶段将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检查基础上,市级相关部门将对各地的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对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企业进行抽查。必要时,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检查。

原标题: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住建委联合七部门开展专项行动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

稿源: 宁波市住建委 2018-08-01 11:17:00

  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住建委联合七部门近日下发文件,决定于2018年7月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整治重点包括四个方面: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

  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

  8月15日前为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组织各地在售和即将销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征集线索。

  检查查处阶段在8月-12月。各地住建、公安、司法、发改、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组织抽查检查,并建立联合查处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违法违规销售和中介等行为,由住建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管理规定等行为,由发改(价格)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银行,由银监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行为,由税务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由公安部门牵头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各地视情节轻重对查处的房地产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暂停网签、市场禁入等措施。

  结合检查查处情况,各地住建、公安、司法、发改、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会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整治情况上报市级对口部门。同时,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汇总当地整治情况上报市住建委。

  督查抽查阶段将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检查基础上,市级相关部门将对各地的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对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企业进行抽查。必要时,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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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