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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男子泳池跳水造成高位瘫痪 朋友圈成关键证据
稿源: 现代金报   2018-08-24 07:15:00 报料热线:81850000

  微信朋友圈是大家记录生活、分享心得的窗口,但也能作为法律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昨天,鄞州永欣公证处的公证员向记者说起了他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遭到意外伤害的当事人,最终通过朋友圈发送的消息成功获赔。

  男子跳水发生意外

  造成高位瘫痪

  “到我们公证处时,他是坐在轮椅上,由家人推来的。”公证员说,两个多月前,陈先生带着儿子前往市区一家运动馆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陈先生从岸边头朝下纵身跳入泳池,由于池水较浅,陈先生颈部触到了池底,意外就这么发生了。

  陈先生立马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颈椎粉碎性骨折,将造成高位瘫痪。这对陈先生一家可谓晴天霹雳,由于丧失劳动能力,陈先生今后的治疗康复费用及儿子的抚养费将没有着落,这次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对这家人来说至关重要。

  陈先生一家多次找到运动馆讨说法,运动馆方面表示没有过错,在这次意外伤害中,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事后贴上警示标语,游泳馆却称“原来就有”

  那么,作为经营者的运动馆难道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公证员告诉陈先生,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据陈先生回忆,事发时,游泳馆并没有相关严禁跳水的警示标语,也没有安全员前来制止。但是,事后这些标语都被贴上,游泳馆拒不承认这些标识是事后贴上,而是事发之前本来就有的。

  如何证明这一点,让游泳馆负事故的相应责任呢?陈先生的亲友广泛搜寻,终于在微信朋友圈中找到了两条重要的证据线索。

  “一个证据是事发前,陈先生带儿子在游泳馆游泳时,给孩子拍摄的一组照片,从照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泳池边上的六根立柱上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另一份证据是事故后一个月,陈先生的朋友在这家游泳馆拍摄的照片,基本上同样的角度,泳池立柱上全部用显眼的方式设置了严禁跳水的标识。”

  朋友圈帮大忙,男子终于成功获赔

  公证员告诉记者,由于朋友圈的消息内容是从腾讯服务器中加载,其客观真实性较强。从陈先生及其朋友事发前后的手机微信消息记录,以及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消息,对比可以说明,事发前一个月内,场所墙壁上未悬挂任何警示标语,事发后一个月,场所墙壁上才出现了大量警示标语。

  公证员表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把“电子数据”明确列入了证据的新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陈先生及其朋友的朋友圈内容属于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的。”公证员将微信中相关消息记录及图片导出,证明了该场所事故前未对消费者进行警示的事实,也证实了经营者主观认识到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而在事后进行了补救。

  面对证据,游泳馆方面毫无责任的说法自然站不住脚。最终,经营者表示,愿意承担陈先生这次意外伤害的部分责任,对陈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通讯员赵越记者陶倪

原标题:游泳馆有无责任,朋友圈成关键证据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男子泳池跳水造成高位瘫痪 朋友圈成关键证据

稿源: 现代金报 2018-08-24 07:15:00

  微信朋友圈是大家记录生活、分享心得的窗口,但也能作为法律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昨天,鄞州永欣公证处的公证员向记者说起了他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遭到意外伤害的当事人,最终通过朋友圈发送的消息成功获赔。

  男子跳水发生意外

  造成高位瘫痪

  “到我们公证处时,他是坐在轮椅上,由家人推来的。”公证员说,两个多月前,陈先生带着儿子前往市区一家运动馆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陈先生从岸边头朝下纵身跳入泳池,由于池水较浅,陈先生颈部触到了池底,意外就这么发生了。

  陈先生立马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颈椎粉碎性骨折,将造成高位瘫痪。这对陈先生一家可谓晴天霹雳,由于丧失劳动能力,陈先生今后的治疗康复费用及儿子的抚养费将没有着落,这次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对这家人来说至关重要。

  陈先生一家多次找到运动馆讨说法,运动馆方面表示没有过错,在这次意外伤害中,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事后贴上警示标语,游泳馆却称“原来就有”

  那么,作为经营者的运动馆难道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公证员告诉陈先生,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据陈先生回忆,事发时,游泳馆并没有相关严禁跳水的警示标语,也没有安全员前来制止。但是,事后这些标语都被贴上,游泳馆拒不承认这些标识是事后贴上,而是事发之前本来就有的。

  如何证明这一点,让游泳馆负事故的相应责任呢?陈先生的亲友广泛搜寻,终于在微信朋友圈中找到了两条重要的证据线索。

  “一个证据是事发前,陈先生带儿子在游泳馆游泳时,给孩子拍摄的一组照片,从照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泳池边上的六根立柱上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另一份证据是事故后一个月,陈先生的朋友在这家游泳馆拍摄的照片,基本上同样的角度,泳池立柱上全部用显眼的方式设置了严禁跳水的标识。”

  朋友圈帮大忙,男子终于成功获赔

  公证员告诉记者,由于朋友圈的消息内容是从腾讯服务器中加载,其客观真实性较强。从陈先生及其朋友事发前后的手机微信消息记录,以及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消息,对比可以说明,事发前一个月内,场所墙壁上未悬挂任何警示标语,事发后一个月,场所墙壁上才出现了大量警示标语。

  公证员表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把“电子数据”明确列入了证据的新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陈先生及其朋友的朋友圈内容属于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的。”公证员将微信中相关消息记录及图片导出,证明了该场所事故前未对消费者进行警示的事实,也证实了经营者主观认识到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而在事后进行了补救。

  面对证据,游泳馆方面毫无责任的说法自然站不住脚。最终,经营者表示,愿意承担陈先生这次意外伤害的部分责任,对陈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通讯员赵越记者陶倪

原标题:游泳馆有无责任,朋友圈成关键证据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