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余建文 通讯员柳家欢 陈群力) 拿到120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负债累累的刘某某既不向法院申报,也不肯履行法定偿债义务,而是自行将补偿款处分掉了。近日,奉化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刘某某是原奉化市某塑料制品厂的独资老板。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间,奉化区人民法院先后对刘某某和其经营的工厂等作为被告的10余起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确定被告刘某某及其经营的企业对上述案件有还款义务。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均已相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发前,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在3500万元以上。
2016年12月20日,原奉化市某塑料制品厂收到土地、房屋被征收后的第一期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42万元。在明知法院有巨额判决未履行的情况下,刘某某既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收到拆迁补偿款当天,他就全额转账至宁波某建筑装修公司,然后以股份补偿的名义,分别分给两名张姓人员120万元、600万元;又以归还债务的名义,分给周某490万元、徐某32万元。在不到一星期时间,刘某某将1242万元补偿款全部处分完毕,致使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最近,奉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8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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