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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说服房东省中介费 "跳单"买房:房子没到手还闹上法庭
稿源: 现代金报   2018-09-09 07:41:53 报料热线:81850000

  买房,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一件慎之又慎的大事。而动辄上百万的房价,更免不了让人觉得有些肉痛。家住江北区的应某抱着中介费能省则省的念头,说服房东和自己一起绕过中介,私下签订合同,却不料最后房子没到手,双方还为此闹上法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昨天,记者从江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跳单”买房的详细经过。

  □通讯员凌宇磊金报记者张清颖

  为省中介费,买卖双方绕过中介签合同

  2017年初,应某所有的房屋被纳入江北区拆迁计划。按照评估价核算下来,他发现自己可以获得一笔数额可观的拆迁赔偿款,便寻思着再购置一套房产,还联系中介机构帮忙寻找合适房源。

  最后应某看中双东路上的一套房产。应某来到房东张某的家中,并主动表示接受张某报给中介机构的房屋售价。双方一拍即合,当场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

  这时,应某想起来通过中介机构买房,买方要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6%支付中介费。于是,他灵机一动,表示只要能跳过中介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他愿意在原成交价格基础上加价2000元。而房东张某也觉得自己既能节省中介费,又能多赚2000元,便答应了应某的提议。就这样,双方当场签下合同,应某还在当天支付3万元定金。

  买方拿合同起诉,卖方却要求重新议价

  不过,张某妻子在知晓此事后不乐意了,还责怪丈夫自作主张。“这房子是我和我先生的共有财产,现在合同上没有我的名字,怎么能作数呢?得去中介那里重新签过呀!”电话中,张某妻子对应某这样说道。

  另一边,张某发现自己与应某在匆忙之下签订的合同,居然没有约定首付款的支付时间,于是也着急致电应某要求重新签订合同。

  之后,应某与房东几次交涉,但双方始终无法就首付款支付时间、过户时间达成一致。期间,张某曾以短信形式通知应某,要求他在一个月内付款,否则合同解除,而应某则要求张某先出具定金收条。双方互不相让,购房计划也就搁置了下来。

  很快一年过去,应某的房屋即将拆迁,而过去一年里宁波地区房价涨幅明显,应某又想起这份未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是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购房合同。

  而张某认为,原先签订的合同既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等重要内容,也没有房屋共有人签字,应属无效合同,不该继续履行,即使合同有效,也必须重新议价。

  最终,这起案子以调解方式结案,房东张某向应某退还3万元定金,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属于“跳单”买房,而且遗漏付款时间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跳单”买房。应某通过中介机构取得房产信息,并由中介机构陪同看房,但为规避中介费用,而跳过中介机构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应某和张某已经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可追究应某或张某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中介机构虽没追究这一责任,但应某和张某却还是因为“跳单”行为付出了代价。

  另外,由于双方对于签订购房合同准备不足,所以合同条款不完善,遗漏了付款时间这一重要内容。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就本案而言,房东张某要求应某在一个月内付清首付款,结合二手房交易情况和首付款金额的大小,这一期间可以认定为合理,应某应当在此期间内支付首付款,才可以要求对方过户。但应某既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认可张某给出的付款时间,后续也没有积极履行合同,这样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最终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原标题: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买家说服房东省中介费 "跳单"买房:房子没到手还闹上法庭

稿源: 现代金报 2018-09-09 07:41:53

  买房,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一件慎之又慎的大事。而动辄上百万的房价,更免不了让人觉得有些肉痛。家住江北区的应某抱着中介费能省则省的念头,说服房东和自己一起绕过中介,私下签订合同,却不料最后房子没到手,双方还为此闹上法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昨天,记者从江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跳单”买房的详细经过。

  □通讯员凌宇磊金报记者张清颖

  为省中介费,买卖双方绕过中介签合同

  2017年初,应某所有的房屋被纳入江北区拆迁计划。按照评估价核算下来,他发现自己可以获得一笔数额可观的拆迁赔偿款,便寻思着再购置一套房产,还联系中介机构帮忙寻找合适房源。

  最后应某看中双东路上的一套房产。应某来到房东张某的家中,并主动表示接受张某报给中介机构的房屋售价。双方一拍即合,当场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

  这时,应某想起来通过中介机构买房,买方要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6%支付中介费。于是,他灵机一动,表示只要能跳过中介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他愿意在原成交价格基础上加价2000元。而房东张某也觉得自己既能节省中介费,又能多赚2000元,便答应了应某的提议。就这样,双方当场签下合同,应某还在当天支付3万元定金。

  买方拿合同起诉,卖方却要求重新议价

  不过,张某妻子在知晓此事后不乐意了,还责怪丈夫自作主张。“这房子是我和我先生的共有财产,现在合同上没有我的名字,怎么能作数呢?得去中介那里重新签过呀!”电话中,张某妻子对应某这样说道。

  另一边,张某发现自己与应某在匆忙之下签订的合同,居然没有约定首付款的支付时间,于是也着急致电应某要求重新签订合同。

  之后,应某与房东几次交涉,但双方始终无法就首付款支付时间、过户时间达成一致。期间,张某曾以短信形式通知应某,要求他在一个月内付款,否则合同解除,而应某则要求张某先出具定金收条。双方互不相让,购房计划也就搁置了下来。

  很快一年过去,应某的房屋即将拆迁,而过去一年里宁波地区房价涨幅明显,应某又想起这份未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是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购房合同。

  而张某认为,原先签订的合同既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等重要内容,也没有房屋共有人签字,应属无效合同,不该继续履行,即使合同有效,也必须重新议价。

  最终,这起案子以调解方式结案,房东张某向应某退还3万元定金,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属于“跳单”买房,而且遗漏付款时间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跳单”买房。应某通过中介机构取得房产信息,并由中介机构陪同看房,但为规避中介费用,而跳过中介机构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应某和张某已经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可追究应某或张某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中介机构虽没追究这一责任,但应某和张某却还是因为“跳单”行为付出了代价。

  另外,由于双方对于签订购房合同准备不足,所以合同条款不完善,遗漏了付款时间这一重要内容。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就本案而言,房东张某要求应某在一个月内付清首付款,结合二手房交易情况和首付款金额的大小,这一期间可以认定为合理,应某应当在此期间内支付首付款,才可以要求对方过户。但应某既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认可张某给出的付款时间,后续也没有积极履行合同,这样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最终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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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