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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让晾晒粮食司机出车祸身亡 谁该担责?
稿源: 检察日报   2018-09-26 08:28:20 报料热线:81850000

  驾车时避让道路一侧晾晒的玉米,在道路另一侧行驶时,不慎掉入深沟,溺水身亡——

  晒粮食引发人命官司,谁该担责?

  江苏省沭阳县村民吕某在家门前的乡村水泥路上晒玉米,占据了半幅路面,村民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为避让晾晒的玉米,在另外半幅路面行驶时,不慎掉进深沟溺亡。事后,宋某的父亲、妻子和一对儿女将吕某、沭阳县吴集镇政府、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沭阳县公路管理站告上法庭。日前,沭阳县法院一审宣判,要求吕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6万余元,沭阳县吴集镇政府赔偿6.4万余元,驳回了原告对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沭阳县公路管理站的诉讼请求。

  驾车避让路上晒的玉米,坠沟身亡

  吕某是吴集镇的一名农民,去年秋天,家里播种的玉米获得大丰收。去年10月30日,吕某将玉米放到吴集镇二中沟水泥路北侧路面上晾晒。

  当日上午8时,村民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去自家承包的地里拉秸秆。行经吕某家晾晒玉米的路段时,宋某见北侧半幅路面晒了玉米,便小心翼翼地沿南半幅路面行驶,结果因路面太窄和自己慌张处置不当,连车带人掉入路南侧的深沟中。

  路人见状赶忙报警,警方和当地村民迅速到现场施救,但宋某还是不幸身亡。

  谁应担责成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后,宋某的父亲、妻子找到吕某、吴集镇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站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4月26日,宋某的父亲、妻子、儿子、女儿将四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7万余元。

  “她要是不在路上晒玉米,镇政府、交通局、公路站要是管好那段路,不让人在上面晒玉米,我丈夫也不会掉进沟里淹死。”法庭上,宋某的妻子声泪俱下地哭诉道。

  吕某在法庭上辩称,她在水泥路北侧晒玉米是事实,但并没有设置砖头、木棍等障碍物,宋某无证驾驶,不会开拖拉机,拖拉机还没有号牌,是他自己处置不当掉进沟里,和她晒玉米没有关系。

  吴集镇政府答辩称,涉案的水泥路是其牵头筹资建设的,道路建成后其委托周边的村委会负责管理。虽然吕某晒粮食占用部分路面,但所晒粮食没有超过道路中心线,路的另一边足够宋某驾车行驶,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因驾驶不当而造成事故,事故发生是宋某自身造成的,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则表示,村民在路面上晾晒玉米,交通局不是该道路的管理人,不该对此负责。

  县公路管理站答辩称,涉案路段系无名道路,并不属公路站的管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谁能想到,晒玉米也能晒出官司来。”庭下的旁听席中,吕某的家人也念叨着冤枉。原来,村里没有专门的场院,每年,村里种玉米的农户都会在村口路边晾晒玉米,没想到,这习以为常的事却给家里招来一场官司。

  玉米晾晒人和道路管理者被判担责

  沭阳县法院认为,行为人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吕某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占据了近半幅路面,妨碍了车辆通行,致使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只能在水泥路的南侧半幅路面上行驶,掉入路南侧深沟中溺水死亡,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集镇政府系涉案道路的建设者、管理者,依法对道路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义务,对于路面上妨碍通行的物品应予及时清扫和排除,吴集镇政府对吕某在道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与排除,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吴集镇政府已将该道路委托给周边村委会管理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指出,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行驶中操作不当而掉入深沟中,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减轻吕某、吴集镇政府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交通局、公路站负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原告因亲属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5万元,由吕某赔偿6000元,由吴集镇政府赔偿4500元;原告因亲属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3万余元,由吕某赔偿20%即8.6万余元,由吴集镇政府赔偿15%即6.4万余元。

  乡村公路上晒粮暗藏三大危险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秋收季节来临,在乡村公路上晒粮暗藏三大危险:车辆遇到稻子或者玉米粒易打滑、跑偏;车辆为躲避行人易产生剐蹭、追尾等;秸秆卡进车里影响刹车效果,容易发生车祸,甚至有可能导致车辆着火。农民晾晒粮食一定要选择合适的场所,切勿图省事随意晾晒和在公路上摆放障碍物。交通出行者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行驶中发现有作物时,请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路况,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李金宝

原标题:为避让晾晒粮食司机出车祸身亡 谁该担责?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为避让晾晒粮食司机出车祸身亡 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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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车时避让道路一侧晾晒的玉米,在道路另一侧行驶时,不慎掉入深沟,溺水身亡——

  晒粮食引发人命官司,谁该担责?

  江苏省沭阳县村民吕某在家门前的乡村水泥路上晒玉米,占据了半幅路面,村民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为避让晾晒的玉米,在另外半幅路面行驶时,不慎掉进深沟溺亡。事后,宋某的父亲、妻子和一对儿女将吕某、沭阳县吴集镇政府、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沭阳县公路管理站告上法庭。日前,沭阳县法院一审宣判,要求吕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6万余元,沭阳县吴集镇政府赔偿6.4万余元,驳回了原告对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沭阳县公路管理站的诉讼请求。

  驾车避让路上晒的玉米,坠沟身亡

  吕某是吴集镇的一名农民,去年秋天,家里播种的玉米获得大丰收。去年10月30日,吕某将玉米放到吴集镇二中沟水泥路北侧路面上晾晒。

  当日上午8时,村民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去自家承包的地里拉秸秆。行经吕某家晾晒玉米的路段时,宋某见北侧半幅路面晒了玉米,便小心翼翼地沿南半幅路面行驶,结果因路面太窄和自己慌张处置不当,连车带人掉入路南侧的深沟中。

  路人见状赶忙报警,警方和当地村民迅速到现场施救,但宋某还是不幸身亡。

  谁应担责成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后,宋某的父亲、妻子找到吕某、吴集镇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站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4月26日,宋某的父亲、妻子、儿子、女儿将四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7万余元。

  “她要是不在路上晒玉米,镇政府、交通局、公路站要是管好那段路,不让人在上面晒玉米,我丈夫也不会掉进沟里淹死。”法庭上,宋某的妻子声泪俱下地哭诉道。

  吕某在法庭上辩称,她在水泥路北侧晒玉米是事实,但并没有设置砖头、木棍等障碍物,宋某无证驾驶,不会开拖拉机,拖拉机还没有号牌,是他自己处置不当掉进沟里,和她晒玉米没有关系。

  吴集镇政府答辩称,涉案的水泥路是其牵头筹资建设的,道路建成后其委托周边的村委会负责管理。虽然吕某晒粮食占用部分路面,但所晒粮食没有超过道路中心线,路的另一边足够宋某驾车行驶,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因驾驶不当而造成事故,事故发生是宋某自身造成的,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则表示,村民在路面上晾晒玉米,交通局不是该道路的管理人,不该对此负责。

  县公路管理站答辩称,涉案路段系无名道路,并不属公路站的管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谁能想到,晒玉米也能晒出官司来。”庭下的旁听席中,吕某的家人也念叨着冤枉。原来,村里没有专门的场院,每年,村里种玉米的农户都会在村口路边晾晒玉米,没想到,这习以为常的事却给家里招来一场官司。

  玉米晾晒人和道路管理者被判担责

  沭阳县法院认为,行为人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吕某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占据了近半幅路面,妨碍了车辆通行,致使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只能在水泥路的南侧半幅路面上行驶,掉入路南侧深沟中溺水死亡,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集镇政府系涉案道路的建设者、管理者,依法对道路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义务,对于路面上妨碍通行的物品应予及时清扫和排除,吴集镇政府对吕某在道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与排除,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吴集镇政府已将该道路委托给周边村委会管理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指出,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行驶中操作不当而掉入深沟中,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减轻吕某、吴集镇政府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交通局、公路站负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原告因亲属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5万元,由吕某赔偿6000元,由吴集镇政府赔偿4500元;原告因亲属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3万余元,由吕某赔偿20%即8.6万余元,由吴集镇政府赔偿15%即6.4万余元。

  乡村公路上晒粮暗藏三大危险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秋收季节来临,在乡村公路上晒粮暗藏三大危险:车辆遇到稻子或者玉米粒易打滑、跑偏;车辆为躲避行人易产生剐蹭、追尾等;秸秆卡进车里影响刹车效果,容易发生车祸,甚至有可能导致车辆着火。农民晾晒粮食一定要选择合适的场所,切勿图省事随意晾晒和在公路上摆放障碍物。交通出行者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行驶中发现有作物时,请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路况,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李金宝

原标题:为避让晾晒粮食司机出车祸身亡 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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