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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拟限期淘汰"非标车"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10-24 19:07:00 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成良田) 3年,3346起交通事故,死亡570人,受伤3427人!

  宁波市公安局这一组关于“涉电动自行车上报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让人触目惊心,更心痛惋惜。

  这其中,有80%以上涉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说是“马路杀手”。

  早在2004年,宁波开始实施《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其对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14年来,《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管理环境及对象发生变化,相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说,“为缓解管理矛盾、破解短板效应,对管理机制进行创新尤显必要和紧迫。”

  今天上午,《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到会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共五章三十九条,分别对适用范围、车辆销售、车辆登记、通行安全和停车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其中,对备受关注的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规定不得上道路行驶;对现有的170多万“超标”电动自行车,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临时通行牌证,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新情势不断涌现,亟需创新机制有效应对

  由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出现后,传统的管理手段无法满足对其管理的需要,主体责任义务不明的情况、电动自平衡车等新型车种的出现,亦缺乏相应法律规范。

  “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断产生,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黎伟挺说。

  从源头上说,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等环节尚无一致性监管的规定,虽然国务院、相关部委和我省先后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但缺乏强制执行力,导致车辆产品的登记准入与生产不一致问题无法解决。

  “目前衍生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存量已达170万辆,且以每年约15万辆的速度增长,近乎处于失管状态,存在极大隐患。”

  黎伟挺认为,亟需通过修订建立生产、销售、登记一体的管理制度,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而非机动车总量的不断增加,对社会治安管理本身就构成了较大挑战。

  一方面,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因缺乏车辆信息,成为盗窃的主要对象。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由于私拉电线、充电装置不合格等原因,成为潜在的火灾隐患。

  市公安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全市共发生涉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达61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19余万元。

  源头管控,拟严格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马路杀手”难题,怎么破?“源头管控”是关键。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加大对有动力装置非机动车销售环节的管理。

  其中包括严格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对我市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以及国家尚未制定标准但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标准生产的二轮电驱动车辆,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

  此外,建立销售者保证责任制度。拟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销售的产品已列入产品目录;应当通过店堂告示和销售凭证中载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承担退货、换货风险。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禁止拼装、改装、加装及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的非机动车。

  拟设置过渡期,限期淘汰在用非标车

  非机动车登记方面,考虑到我省地方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仅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上文提到,目前宁波有“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170万辆,且以每年约15万辆的速度增长,存在极大隐患。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设置了过渡期管理制度,即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非标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具有一定有效期的临时通行牌证,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为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遵章守法和安全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不得上路

  而今的宁波街头,共享单车、电动车随处可见。

  作为新兴业态,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入市后,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较多社会矛盾”。

  对这些新问题,新情况,《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发展等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以及对从业主体的监督管理;各类非机动车租赁企业应当对拟投入使用的非机动车统一编号,进行电子注册,并将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投放实行总量调控;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并规定信息的共建共享。

  近年来快递、外卖行业蓬勃兴起,为规范该类企业相关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从两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快递、外卖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安全管理规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对从业人员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一个月内累计达五人次以上的,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达两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原标题: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拟限期淘汰"非标车"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10-24 19:07: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成良田) 3年,3346起交通事故,死亡570人,受伤3427人!

  宁波市公安局这一组关于“涉电动自行车上报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让人触目惊心,更心痛惋惜。

  这其中,有80%以上涉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说是“马路杀手”。

  早在2004年,宁波开始实施《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其对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14年来,《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管理环境及对象发生变化,相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说,“为缓解管理矛盾、破解短板效应,对管理机制进行创新尤显必要和紧迫。”

  今天上午,《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到会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共五章三十九条,分别对适用范围、车辆销售、车辆登记、通行安全和停车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其中,对备受关注的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规定不得上道路行驶;对现有的170多万“超标”电动自行车,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临时通行牌证,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新情势不断涌现,亟需创新机制有效应对

  由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出现后,传统的管理手段无法满足对其管理的需要,主体责任义务不明的情况、电动自平衡车等新型车种的出现,亦缺乏相应法律规范。

  “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断产生,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黎伟挺说。

  从源头上说,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等环节尚无一致性监管的规定,虽然国务院、相关部委和我省先后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但缺乏强制执行力,导致车辆产品的登记准入与生产不一致问题无法解决。

  “目前衍生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存量已达170万辆,且以每年约15万辆的速度增长,近乎处于失管状态,存在极大隐患。”

  黎伟挺认为,亟需通过修订建立生产、销售、登记一体的管理制度,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而非机动车总量的不断增加,对社会治安管理本身就构成了较大挑战。

  一方面,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因缺乏车辆信息,成为盗窃的主要对象。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由于私拉电线、充电装置不合格等原因,成为潜在的火灾隐患。

  市公安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全市共发生涉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达61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19余万元。

  源头管控,拟严格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马路杀手”难题,怎么破?“源头管控”是关键。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加大对有动力装置非机动车销售环节的管理。

  其中包括严格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对我市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以及国家尚未制定标准但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标准生产的二轮电驱动车辆,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

  此外,建立销售者保证责任制度。拟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销售的产品已列入产品目录;应当通过店堂告示和销售凭证中载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承担退货、换货风险。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禁止拼装、改装、加装及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的非机动车。

  拟设置过渡期,限期淘汰在用非标车

  非机动车登记方面,考虑到我省地方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仅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上文提到,目前宁波有“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170万辆,且以每年约15万辆的速度增长,存在极大隐患。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设置了过渡期管理制度,即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非标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具有一定有效期的临时通行牌证,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为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遵章守法和安全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不得上路

  而今的宁波街头,共享单车、电动车随处可见。

  作为新兴业态,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入市后,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较多社会矛盾”。

  对这些新问题,新情况,《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发展等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以及对从业主体的监督管理;各类非机动车租赁企业应当对拟投入使用的非机动车统一编号,进行电子注册,并将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投放实行总量调控;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并规定信息的共建共享。

  近年来快递、外卖行业蓬勃兴起,为规范该类企业相关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从两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快递、外卖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安全管理规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对从业人员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一个月内累计达五人次以上的,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达两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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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