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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男子骑电动车过斑马线 碰撞违规行人被判担责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10-29 07:11:13 报料热线:81850000

  图文无关 (周建平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从法律上说,当发生各种事故纠纷时,其责任承担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而与行人相当。因此,不少电动车驾驶者误以为自己有了别样的权利,可事事免责,在骑行时横冲直撞,“牛气冲天”,一旦发生事故和纠纷,总喜欢以“我骑的只是电动车,凭什么让我赔偿损失”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

  骑电动车过斑马线,碰撞违规行人被判担责

  去年7月4日,鄞州区的朱某在骑电动车通过斑马线时,突遇行人李某边与同伴追逐、打闹边经过,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摔伤并住院医治。之后,李某要求朱某予以赔偿,遭朱某拒绝,他称自己完全按红绿灯要求通过斑马线,既没有走错时间,也没有走错路线,且自己所骑为非机动车,事故发生完全是因为李某在斑马线上与他人追逐引发,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双方未能因此达成协议,李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朱某对本起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手持判决书的朱某一脸委屈和不解。

  那么,法院究竟根据什么作出这个判决呢?审案法官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在本案中,朱某在过斑马线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而采用了慢速骑行的方法,违反了相关规定。此外,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朱某虽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在主观上根本不愿有任何事故发生,但这只是表明其没有故意制造的故意,不能排除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和过错。而本案原告李某在过斑马线时与他人追逐打闹,应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酿成事故有所预见,但其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事故的发生。据此,在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须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

  小心电动车变身成为机动车

  如今,涉及电动车的各种事故层出不穷,数量之大难以统计。根据现有法律,与电动车相关的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另一方是机动车的,因电动车属非机动车一方,即使事故责任由电动车一方引发,也往往只需承担较轻的责任。这样的一种现实,让不少电动车驾驶者忽视了自己的法律责任,一些人甚至因此误以为,不管发生什么情况,自己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一厢情愿式的思维,在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生的许多案例,让一些漠视交通规则的电动车驾驶者尝到了苦头,且深感后悔。

  鄞州法院姜山法庭整理了近年来发生的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纠纷,特别提醒以下两类极易被电动车驾驶人忽视的情况,因为一旦发生事故,电动车责任难逃,而这两种情况皆与涉事电动车与实际“身份”不符有直接关系。

  一、电动车动力装置等超标,极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现在,有很多电动车马力足,行驶速度快,这种所谓的电动车实际上与摩托车已无区别,一旦肇事,驾驶人所面临的就极可能是与机动车一样的责任。

  去年4月,郑某骑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对方因此花费了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与对方承担同等责任。但后经鉴定,郑某的电动车设计时速达40公里,整车重量达45公斤,被鉴定部门判定为属于机动车。为此,法院最终判决郑某担主责,并以其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部赔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电动车的最高车速不能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须在40公斤以下,但郑某的电动车明显超过标准,已属于机动车,而按照相关法律,在其没有投保的情况下,就必须先行在交强险的保险赔偿限额内作出赔偿,只有超过限额的部分,才能依据事故责任再按比例分担。

  二、加装动力驱动,“零责任”也须赔偿

  来自贵州的高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设计时速20公里,他嫌速度太慢,找人给电动车加装了动力驱动装置,时速达50公里。

  一年前的一天,高某骑车外出时,与行人肖某发生碰撞。根据录像显示,肖某存在着边打电话边闯红灯且从非人行道上穿越的情况,因此,交警认定肖某全责,由于高某所骑为非机动车,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之后,肖某获悉高某曾对机动车作改装,为此,原本为“零责任”的高某需对肖某作出10%的补偿。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高某的电动车经过改装后时速达50公里,无疑当属“机动车”之列,虽然“零责任”,仍必须部分买单。

  电动车涉事故,切勿忽视处理程序

  我国电动车的数量很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很大。为此,法院民事庭法官特别提醒,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要忽视处理程序,以免造成被动。

  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报警,请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双方对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就要走司法程序,因此,就可能要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是获得合理赔偿的重要依据。

  如果电动车购买了保险,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记者董小军

原标题:电动车肇事, 事事免责只是传说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男子骑电动车过斑马线 碰撞违规行人被判担责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10-29 07:11:13

  图文无关 (周建平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从法律上说,当发生各种事故纠纷时,其责任承担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而与行人相当。因此,不少电动车驾驶者误以为自己有了别样的权利,可事事免责,在骑行时横冲直撞,“牛气冲天”,一旦发生事故和纠纷,总喜欢以“我骑的只是电动车,凭什么让我赔偿损失”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

  骑电动车过斑马线,碰撞违规行人被判担责

  去年7月4日,鄞州区的朱某在骑电动车通过斑马线时,突遇行人李某边与同伴追逐、打闹边经过,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摔伤并住院医治。之后,李某要求朱某予以赔偿,遭朱某拒绝,他称自己完全按红绿灯要求通过斑马线,既没有走错时间,也没有走错路线,且自己所骑为非机动车,事故发生完全是因为李某在斑马线上与他人追逐引发,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双方未能因此达成协议,李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朱某对本起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手持判决书的朱某一脸委屈和不解。

  那么,法院究竟根据什么作出这个判决呢?审案法官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在本案中,朱某在过斑马线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而采用了慢速骑行的方法,违反了相关规定。此外,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朱某虽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在主观上根本不愿有任何事故发生,但这只是表明其没有故意制造的故意,不能排除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和过错。而本案原告李某在过斑马线时与他人追逐打闹,应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酿成事故有所预见,但其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事故的发生。据此,在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须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

  小心电动车变身成为机动车

  如今,涉及电动车的各种事故层出不穷,数量之大难以统计。根据现有法律,与电动车相关的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另一方是机动车的,因电动车属非机动车一方,即使事故责任由电动车一方引发,也往往只需承担较轻的责任。这样的一种现实,让不少电动车驾驶者忽视了自己的法律责任,一些人甚至因此误以为,不管发生什么情况,自己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一厢情愿式的思维,在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生的许多案例,让一些漠视交通规则的电动车驾驶者尝到了苦头,且深感后悔。

  鄞州法院姜山法庭整理了近年来发生的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纠纷,特别提醒以下两类极易被电动车驾驶人忽视的情况,因为一旦发生事故,电动车责任难逃,而这两种情况皆与涉事电动车与实际“身份”不符有直接关系。

  一、电动车动力装置等超标,极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现在,有很多电动车马力足,行驶速度快,这种所谓的电动车实际上与摩托车已无区别,一旦肇事,驾驶人所面临的就极可能是与机动车一样的责任。

  去年4月,郑某骑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对方因此花费了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与对方承担同等责任。但后经鉴定,郑某的电动车设计时速达40公里,整车重量达45公斤,被鉴定部门判定为属于机动车。为此,法院最终判决郑某担主责,并以其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部赔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电动车的最高车速不能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须在40公斤以下,但郑某的电动车明显超过标准,已属于机动车,而按照相关法律,在其没有投保的情况下,就必须先行在交强险的保险赔偿限额内作出赔偿,只有超过限额的部分,才能依据事故责任再按比例分担。

  二、加装动力驱动,“零责任”也须赔偿

  来自贵州的高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设计时速20公里,他嫌速度太慢,找人给电动车加装了动力驱动装置,时速达50公里。

  一年前的一天,高某骑车外出时,与行人肖某发生碰撞。根据录像显示,肖某存在着边打电话边闯红灯且从非人行道上穿越的情况,因此,交警认定肖某全责,由于高某所骑为非机动车,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之后,肖某获悉高某曾对机动车作改装,为此,原本为“零责任”的高某需对肖某作出10%的补偿。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高某的电动车经过改装后时速达50公里,无疑当属“机动车”之列,虽然“零责任”,仍必须部分买单。

  电动车涉事故,切勿忽视处理程序

  我国电动车的数量很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很大。为此,法院民事庭法官特别提醒,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要忽视处理程序,以免造成被动。

  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报警,请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双方对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就要走司法程序,因此,就可能要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是获得合理赔偿的重要依据。

  如果电动车购买了保险,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记者董小军

原标题:电动车肇事, 事事免责只是传说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