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徐挺 王佳 通讯员 梅薇)今天记者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中,宁波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804元提高到885元。
提高后不同户型的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低保标准885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余姚市、慈溪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月低保标准从720元提高到792元;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月低保标准从664元提高到不低于745元。
全市新低保标准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此次全市平均低保标准调整幅度超过10%。
根据宁波低保相关政策,低保家庭人均低保补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0%的,按照30%计发。对重度残疾低保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计发,并再给予低保标准30%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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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宁波不断完善低保制度。2012年,宁波在全省率先实现低保制度“城乡一体、标准一致”,2017年推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政策,还建立了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区月低保标准从2012年的525元提高到885元,6年来提高360元,年均增长超过9%。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