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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297万却要追讨3200万 “套路贷”诈骗手法触目惊心
稿源: 法制网   2019-01-22 10:12:50报料热线:81850000

  用95万元攫取到手被害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被害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变成了75万……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卢某某等5人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据 检察机关介绍,2016年以来,该团伙以从事民间借贷为幌子,大肆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手法触目惊心。截至被抓时止,该团伙先后对88名被害人实施诈 骗。令人咋舌的是,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而各被害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总计只有297.75万元,虚高达10.84倍。

  巧立各种名目盘剥借贷本金

  据 检察机关介绍,在“套路贷”诈骗活动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打着所谓的“无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时到账”“还贷灵活”等旗号来吸引潜在的客户,在微信 群、贴吧、QQ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或者通过在公共场所、私人车辆发放各种广告,甚至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推销其贷款产品。

  被害人杨先生要借10万元,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同时以为了保障借贷资金安全,声称日后若发生诉讼将会有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为由,要求预先收取10万元的保证金,由此诱骗杨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就变成了2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会主动要求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而这其中就埋藏着很深的套路:首先,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虚高借款金额。其次,以“空白合同”“阴阳合同”“口头约定”的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

  “在 此类‘套路贷’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达月息6%至10%,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日息100%,但这些要求并不会写在合同 上。”该案经办检察官介绍说,因为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这样一种极不公平的利率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国家对 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监管规定,而这些合同并不会交给被害人,以便其随时根据需要添加任意内容。

  最 后,以“行业规矩”等名目,极力克扣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会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即第一个月的利息)、上门服务 费、放款折扣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额实际上只有大约八成。如被害人杨先生借款20万元,实际到手只有大约16万元,而支付利息时则要按照20万元 本金为基数,按照6%的月利率支付。

  经检察机关初步统计,在朱某某、卢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嫌疑人虚高的合同金额总计达到了3227.5万元,而各被害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总计只有297.75万元,虚高达10.84倍。

  伪造银行流水掩盖真实借款

  在 花都区检察院查办的该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20万元的虚高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杨先生的银行账户,随即立即让杨先生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 交还。如果遇到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采取变相软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

  另 一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虚高借款后,银行已经下班,无法即时支取20万元的巨额“保证金”,嫌疑人就以办完事要感谢为借口,逼迫黎先生请吃饭、 桑拿,整整一晚紧紧跟在黎先生身边,监视黎先生打出或接听电话,直至次日早上银行开门营业,黎先生在柜面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嫌疑人,嫌疑人这才作罢。

  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采取这样的套路,就是要让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或其它证据就会与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一致,造成嫌疑人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资金的假象,同时也为后期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被 害人林先生就是这样被对方告到法院,诉讼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尽显,由于借款时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40万元转入林先生的账户,而林先生又马上 在银行柜面提现交还了20万元“保证金”,所以形成了“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最后林先生输了官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嫌疑人40万元。

  2万借款恶意“加垒”后变75万

  被 害人黎先生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经过两次“加垒”,债务数额从6万元变成了26万,而被害人杨先生则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变 成了75万,足足增加了37.5倍,这还不包括他们此前已经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中介费等损失。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近年来媒体报道的诸多案例中,许多被害人因为“套路”贷而倾家荡产,归根待敌都是中了“加垒”的套路。

  在 “套路贷”诈骗中,当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时,犯罪嫌疑人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 财务负担,削弱被害人的还款能力,而这才是此类犯罪的真实面目:因为他们的终极目标并非被害人的那点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副身家。

  此 时,催债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债务的“恶人”,一面又化身雪中送炭的“好人”,及时地请出同伙来“接单平账”以“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介绍被害人向同伙举 借更多的债务来清偿前一笔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此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在此过程中,催债的嫌疑人还要收取一笔不菲的所谓中介费 (垒高后借款金额的10%)。

  检察官披 露说,为了阻止被害人向其他方借款,嫌疑人还专门设计了套路:在最初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以合同正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内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 则要承担剩余本金24%的违约金。同时,嫌疑人还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滋事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导致被害人债务数额越滚越大。

  95万元攫取到手价值350万元房子

  被害人徐先生夫妇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八十多岁高龄的夫妇二人落入该案嫌疑人的圈套后,仅短短两个多月时间,老两口位于天河区成熟地段的房子就变成了嫌疑人的财产,而这套市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嫌疑人通过各种套路的叠加使用,仅用了95万元就攫取到手。

  记者了解到,对于有不动产的被害人,嫌疑人可谓是挖空心思处心积虑要得到它。

  首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被害人同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虚高的借款金额约定为购房定金,一旦被害人无力还款时,就会面临非常痛苦的选择,要么忍痛贱卖房子,要么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其 次,以给债权提供担保的名义诓骗被害人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买卖的“网签”,谎称只要被害人按时还款就会解除“网签”,并不会真的要被害人卖房,甚至在被害 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房地产中介直接完成这一操作,从而锁定被害人房产,彻底阻断被害人今后自由处分房产的可能性;

  最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逼迫被害人卖房还债或者以房抵债,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来占有被害人的房产。

编辑: 陈奉凤

借297万却要追讨3200万 “套路贷”诈骗手法触目惊心

稿源: 法制网 2019-01-22 10:12:50

  用95万元攫取到手被害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被害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变成了75万……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卢某某等5人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据 检察机关介绍,2016年以来,该团伙以从事民间借贷为幌子,大肆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手法触目惊心。截至被抓时止,该团伙先后对88名被害人实施诈 骗。令人咋舌的是,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而各被害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总计只有297.75万元,虚高达10.84倍。

  巧立各种名目盘剥借贷本金

  据 检察机关介绍,在“套路贷”诈骗活动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打着所谓的“无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时到账”“还贷灵活”等旗号来吸引潜在的客户,在微信 群、贴吧、QQ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或者通过在公共场所、私人车辆发放各种广告,甚至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推销其贷款产品。

  被害人杨先生要借10万元,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同时以为了保障借贷资金安全,声称日后若发生诉讼将会有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为由,要求预先收取10万元的保证金,由此诱骗杨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就变成了2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会主动要求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而这其中就埋藏着很深的套路:首先,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虚高借款金额。其次,以“空白合同”“阴阳合同”“口头约定”的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

  “在 此类‘套路贷’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达月息6%至10%,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日息100%,但这些要求并不会写在合同 上。”该案经办检察官介绍说,因为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这样一种极不公平的利率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国家对 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监管规定,而这些合同并不会交给被害人,以便其随时根据需要添加任意内容。

  最 后,以“行业规矩”等名目,极力克扣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会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即第一个月的利息)、上门服务 费、放款折扣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额实际上只有大约八成。如被害人杨先生借款20万元,实际到手只有大约16万元,而支付利息时则要按照20万元 本金为基数,按照6%的月利率支付。

  经检察机关初步统计,在朱某某、卢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嫌疑人虚高的合同金额总计达到了3227.5万元,而各被害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总计只有297.75万元,虚高达10.84倍。

  伪造银行流水掩盖真实借款

  在 花都区检察院查办的该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20万元的虚高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杨先生的银行账户,随即立即让杨先生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 交还。如果遇到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采取变相软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

  另 一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虚高借款后,银行已经下班,无法即时支取20万元的巨额“保证金”,嫌疑人就以办完事要感谢为借口,逼迫黎先生请吃饭、 桑拿,整整一晚紧紧跟在黎先生身边,监视黎先生打出或接听电话,直至次日早上银行开门营业,黎先生在柜面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嫌疑人,嫌疑人这才作罢。

  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采取这样的套路,就是要让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或其它证据就会与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一致,造成嫌疑人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资金的假象,同时也为后期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被 害人林先生就是这样被对方告到法院,诉讼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尽显,由于借款时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40万元转入林先生的账户,而林先生又马上 在银行柜面提现交还了20万元“保证金”,所以形成了“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最后林先生输了官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嫌疑人40万元。

  2万借款恶意“加垒”后变75万

  被 害人黎先生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经过两次“加垒”,债务数额从6万元变成了26万,而被害人杨先生则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变 成了75万,足足增加了37.5倍,这还不包括他们此前已经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中介费等损失。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近年来媒体报道的诸多案例中,许多被害人因为“套路”贷而倾家荡产,归根待敌都是中了“加垒”的套路。

  在 “套路贷”诈骗中,当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时,犯罪嫌疑人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 财务负担,削弱被害人的还款能力,而这才是此类犯罪的真实面目:因为他们的终极目标并非被害人的那点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副身家。

  此 时,催债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债务的“恶人”,一面又化身雪中送炭的“好人”,及时地请出同伙来“接单平账”以“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介绍被害人向同伙举 借更多的债务来清偿前一笔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此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在此过程中,催债的嫌疑人还要收取一笔不菲的所谓中介费 (垒高后借款金额的10%)。

  检察官披 露说,为了阻止被害人向其他方借款,嫌疑人还专门设计了套路:在最初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以合同正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内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 则要承担剩余本金24%的违约金。同时,嫌疑人还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滋事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导致被害人债务数额越滚越大。

  95万元攫取到手价值350万元房子

  被害人徐先生夫妇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八十多岁高龄的夫妇二人落入该案嫌疑人的圈套后,仅短短两个多月时间,老两口位于天河区成熟地段的房子就变成了嫌疑人的财产,而这套市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嫌疑人通过各种套路的叠加使用,仅用了95万元就攫取到手。

  记者了解到,对于有不动产的被害人,嫌疑人可谓是挖空心思处心积虑要得到它。

  首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被害人同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虚高的借款金额约定为购房定金,一旦被害人无力还款时,就会面临非常痛苦的选择,要么忍痛贱卖房子,要么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其 次,以给债权提供担保的名义诓骗被害人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买卖的“网签”,谎称只要被害人按时还款就会解除“网签”,并不会真的要被害人卖房,甚至在被害 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房地产中介直接完成这一操作,从而锁定被害人房产,彻底阻断被害人今后自由处分房产的可能性;

  最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逼迫被害人卖房还债或者以房抵债,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来占有被害人的房产。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