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绘
“一别两宽,各自安好”,自然是离婚后的理想状态。象山的严强(化名)和伊珊(化名)离婚后,却因为当时表述矛盾的离婚协议闹上法庭。协议中约定,女方可继续在房屋中居住,直到房屋过户给儿子。然而,才刚离了婚,儿子才10岁,严强就提出要女方搬离。法院会怎么判呢?
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
房子过户给儿子前女方可继续居住
严强和伊珊的婚姻实在继续不下去的时候,离婚成了唯一的选择。
摆在面前的离婚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起诉离婚,双方对簿公堂;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两人选择了协议离婚,相比之下,协议离婚无须起诉状,无须送达、庭审等繁琐的程序,费用也更为低廉。
离婚协议是两个人自己拟的,主要条款有: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夫妻共有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可继续居住,当房屋过户给儿子之后,女方须搬出。
至于什么时候把这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子过户给儿子等细节,协议中并没有约定。
拿着一纸协议,两人很快办好了离婚手续。到这里,一切都还顺利。伊珊带着10岁的儿子,在这套房子里继续生活。
男方突然起诉
马上将房子过户给儿子,要求女方搬离
伊珊平静的生活很快被打破。
离婚后,严强一再提出要马上将房子过户给10岁的儿子,这也意味着,伊珊要马上搬离。
协商未成,近日,严强基于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伊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中,伊珊认为,当时在协议中自己同意房产归男方的条款约定,初衷是为了待双方的儿子成年后,将该房屋赠与儿子的。为了避免在儿子成年前,房屋被男方擅自提前出售,自己就想出了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的方法予以监督制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共同财产即共有房屋的归属表述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而且,依据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来看,伊珊的解释更符合实际情况。
最终,象山法院综合了受让人的权益保障以及房屋过户后的风险等因素,驳回了原告严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难以变更
如欲变更须在一年内起诉,且一般难获支持
办案法官说,生活中,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这与一般民事赠与行为不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无论是登记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如果离婚后,一方希望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另一方又不同意,难以达成补充协议,该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须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与一般的民事协议或商事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它不仅就婚姻关系予以处理,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中的条款,因为考虑到任何一条协议条款均系夫妻双方基于综合考量而最终确定,条款间存在相互联系,应作为整体看待,一般不分割开来予以逐条分析。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起诉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难获支持。
宁波晚报首席记者王颖 通讯员王强徐如霞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