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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通事故为何引来两次牢狱之灾?
稿源: 宁波日报   2019-01-28 07:37:33报料热线:81850000

  制图庄豪

  象山的王某无论如何都想不到,自己会因为一起交通事故两次遭遇牢狱之灾,在吃足了这样的“苦头”后,他才算真正对法律的威严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事情要从十年前说起。2009年2月,王某驾驶拖拉机外出干活,途经一个村口时与陈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陈某经抢救后不治身亡。

  同年6月,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因闯下如此大祸,王某对坐牢一年的判决倒也不感到冤屈,毕竟,对方是一条人命。

  法院判决后,被害人家属曾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5万元赔偿款,但此时的王某,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虽经多番努力,但最终不得不终结了执行程序。

  转眼一年过去,王某刑满获释。死者陈某家属仍不断上门讨要赔偿款。但王某心里此时产生了一个想法:自己已因这起车祸受了一年牢狱之灾,凭什么还要再支付赔偿款呢?所以,他对被害人家属采取搪塞的态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想法越发强烈和执着,这样,一拖就拖到2016年。

  那年,王某所在的村子要拆迁,根据规定,王某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经济补偿。被害人家属获得此消息后,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因拆迁可获得的补偿款共计70余万元,远比法院判决的25万元赔偿数额要多。

  然而,王某却不愿拿出这样一笔钱。但如何逃避法院的执行呢?王某动起了歪脑筋,最后,他想到一个自己认为高明的办法:让女儿出面办理拆迁手续,并由女儿提供账户收取补偿款。不久,王某女儿的账户里果然转入了30万元的拆迁补偿预付款。

  之后,象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裁定,冻结、扣划王某名下拆迁款25万元。法院的这一举措让王某大为恼火,他随即进行“抵抗”,拒不配合腾房。如此一来,相关单位只得暂时中止向他支付补偿款,同时,也导致法院无法实际实施扣划款项的措施。

  显然,王某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公然挑战,已涉嫌犯罪。为此,象山法院果断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去年,当地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象山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王某在得到房屋拆迁款后,将上述财物隐匿、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案发后,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依法可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至此,王某才后悔不已,因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不但没能逃脱赔偿责任,还额外被判刑八个月,真的是赔了钱财还受罚。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王某因10年前犯有的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25万元。也就是说,法院不仅在刑事上对其予以惩戒,同时也根据侵权责任法,判决其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同时成立的。在法律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此案而言,前者是对王某交通肇事,从而导致受害人死亡这样一种触犯刑律行为的惩罚,而后者的民事责任,则是其侵害被害人生命权,进而导致被害人家属权益受损所必须承担的赔偿义务,这两种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但本案当事人王某却一厢情愿、固执地认为,他已经为当初的行为付出了丧失人身自由的惨痛代价,事情应就此了结,不需要再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上向被害人家属履行赔偿义务。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在出狱后近十年时间里,王某一直采取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态度,而更为恶劣的是,当其名下房屋拆迁可能获得拆迁补偿款,完全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时,他却采取了隐匿、转移补偿款的行为,甚至在被法院发现后,仍进一步阻挠法院的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因此而获刑一点不冤。

  如何理解违法行为的“一事不二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王某隐匿、转移补偿款事发,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因而被移送公安机关时,王某曾抗辩称,其因交通事故肇事已受到过刑事惩戒,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能再追究其责任。

  王某的这个说辞是否有根据?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中“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基本含义。所谓“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同一个违法或犯罪行为,法律只能进行一次评价而不能评价两次。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中,尤其强调“一事不二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象山法院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律之所以规定“一事不二罚”,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错罚相当的原则。但对“一事不二罚”不能作想当然的理解,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当然,罚款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类别的处罚;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虽只违反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也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再来分析王某两次受到刑事处罚的事。虽然王某两次判刑都与那次交通肇事案有关,但其受到处罚的依据和原因完全不同。王某10年前第一次被判刑是因为其危害公共安全,有剥夺被害人陈某生命权的非法行为,罪名是交通肇事罪;10年后他第二次获刑是因为其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明显看出,王某两次被判刑这一结果,与行政处罚程序中所强调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没有任何冲突,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另外,在追究了王某的拒执罪之后,原判决中确定的民事责任仍然要继续执行。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毕妍妍 徐如霞

编辑: 杜寅

一次交通事故为何引来两次牢狱之灾?

稿源: 宁波日报 2019-01-28 07:37:33

  制图庄豪

  象山的王某无论如何都想不到,自己会因为一起交通事故两次遭遇牢狱之灾,在吃足了这样的“苦头”后,他才算真正对法律的威严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事情要从十年前说起。2009年2月,王某驾驶拖拉机外出干活,途经一个村口时与陈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陈某经抢救后不治身亡。

  同年6月,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因闯下如此大祸,王某对坐牢一年的判决倒也不感到冤屈,毕竟,对方是一条人命。

  法院判决后,被害人家属曾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5万元赔偿款,但此时的王某,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虽经多番努力,但最终不得不终结了执行程序。

  转眼一年过去,王某刑满获释。死者陈某家属仍不断上门讨要赔偿款。但王某心里此时产生了一个想法:自己已因这起车祸受了一年牢狱之灾,凭什么还要再支付赔偿款呢?所以,他对被害人家属采取搪塞的态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想法越发强烈和执着,这样,一拖就拖到2016年。

  那年,王某所在的村子要拆迁,根据规定,王某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经济补偿。被害人家属获得此消息后,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因拆迁可获得的补偿款共计70余万元,远比法院判决的25万元赔偿数额要多。

  然而,王某却不愿拿出这样一笔钱。但如何逃避法院的执行呢?王某动起了歪脑筋,最后,他想到一个自己认为高明的办法:让女儿出面办理拆迁手续,并由女儿提供账户收取补偿款。不久,王某女儿的账户里果然转入了30万元的拆迁补偿预付款。

  之后,象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裁定,冻结、扣划王某名下拆迁款25万元。法院的这一举措让王某大为恼火,他随即进行“抵抗”,拒不配合腾房。如此一来,相关单位只得暂时中止向他支付补偿款,同时,也导致法院无法实际实施扣划款项的措施。

  显然,王某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公然挑战,已涉嫌犯罪。为此,象山法院果断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去年,当地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象山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王某在得到房屋拆迁款后,将上述财物隐匿、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案发后,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依法可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至此,王某才后悔不已,因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不但没能逃脱赔偿责任,还额外被判刑八个月,真的是赔了钱财还受罚。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王某因10年前犯有的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25万元。也就是说,法院不仅在刑事上对其予以惩戒,同时也根据侵权责任法,判决其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同时成立的。在法律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此案而言,前者是对王某交通肇事,从而导致受害人死亡这样一种触犯刑律行为的惩罚,而后者的民事责任,则是其侵害被害人生命权,进而导致被害人家属权益受损所必须承担的赔偿义务,这两种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但本案当事人王某却一厢情愿、固执地认为,他已经为当初的行为付出了丧失人身自由的惨痛代价,事情应就此了结,不需要再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上向被害人家属履行赔偿义务。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在出狱后近十年时间里,王某一直采取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态度,而更为恶劣的是,当其名下房屋拆迁可能获得拆迁补偿款,完全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时,他却采取了隐匿、转移补偿款的行为,甚至在被法院发现后,仍进一步阻挠法院的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因此而获刑一点不冤。

  如何理解违法行为的“一事不二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王某隐匿、转移补偿款事发,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因而被移送公安机关时,王某曾抗辩称,其因交通事故肇事已受到过刑事惩戒,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能再追究其责任。

  王某的这个说辞是否有根据?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中“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基本含义。所谓“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同一个违法或犯罪行为,法律只能进行一次评价而不能评价两次。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中,尤其强调“一事不二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象山法院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律之所以规定“一事不二罚”,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错罚相当的原则。但对“一事不二罚”不能作想当然的理解,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当然,罚款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类别的处罚;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虽只违反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也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再来分析王某两次受到刑事处罚的事。虽然王某两次判刑都与那次交通肇事案有关,但其受到处罚的依据和原因完全不同。王某10年前第一次被判刑是因为其危害公共安全,有剥夺被害人陈某生命权的非法行为,罪名是交通肇事罪;10年后他第二次获刑是因为其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明显看出,王某两次被判刑这一结果,与行政处罚程序中所强调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没有任何冲突,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另外,在追究了王某的拒执罪之后,原判决中确定的民事责任仍然要继续执行。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毕妍妍 徐如霞

编辑: 杜寅